新刑事诉讼法设立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并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昨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的被告人作出从宽处罚的判决。
被告人杨某等五人均为北京市某家居装饰城的员工,2012年4月10日20时许,在该装饰城内,被告人刘某等市场保安员因阻止被害人谢某权吸烟问题与被害人谢某权、谢某健发生争执,双方言语不和发生殴斗。在互殴中,五被告人持铁棍、铁锹等钝器将被害人谢某健、谢某权殴打致伤,致被害人谢某健头部、胸腹部损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致被害人谢某权头皮裂伤等,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被告人杨某将上前阻拦的被害人杨女士殴打致伤,致其全身多发软组织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案发后,五被告人赔偿三被害人经济损失55万元,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对五被告人的行为均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等五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杨某等四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结合被告人所在单位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对上述四被告人依法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结合其所在单位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对其亦依法减轻处罚。同时考虑到在事情的起因上被害人一方有一定的责任,且五被告人均为所在单位的员工,属于履行职务过程中行为不当导致犯罪,故对五被告人酌予从轻处罚。五被告人所在单位请求法院对五被告人减轻处罚,并表示五被告人刑满释放后单位将“继续留用,负责监管”。综上,法院对五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五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至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据了解,以前的审判实践中,一般将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之一,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而现在,在立法时明确赔偿与量刑的关系,将刑事和解规定为法定从宽处罚的条件,作为法定的量刑情节,既体现法律的尊严,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吕海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