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语审判”破土成长
元江县现辖5乡两镇3街道两农场(含省属元江农场),全县总人口217392人,少数民族169992人,占全县总人口的78.2%,是以哈尼族、彝族、傣族3个少数民族为主体,多民族和睦共处的民族自治县。
“为什么要进行双语审判呢?这是因为元江县属典型的少数民族山区县,由于山区面积广大,发展不平衡,经济发展水平相对滞后,少数民族之间语言交流难度大,少数民族同胞对司法的参与度较低,元江县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面临复杂多元的语言信息传递门槛。如何提升民众对法院的信任感,重塑法律权威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结合实际,元江县法院充分利用主体民族合议庭,即哈尼族合议庭、彝族合议庭、傣族合议庭,对案件双方当事人均为同一民族的案件尝试双语审判,使之成为破解这一难题的有效途径。”元江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聪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记者了解到,两年来,元江县法院共适用双语审判民商事案件105件,既方便了少数民族当事人与法官的沟通交流,又能增加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感,提高了法官的亲和力。元江县法院紧紧围绕“崇法明德、心智身仁、行廉知止、为公不怠”的院风强化作风建设,从元江少数民族自治县司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以培养少数民族法官的审判能力和调解能力为重点,着力提高少数民族法官运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化资源服务解决纠纷的意识和能力,把人文关怀落到实处,进一步了解和掌握各少数民族在解决纠纷时所特有的心态、思维习惯以及习俗对其心理的影响,在审判工作中突出因民族而异或因人而异,根据不同民族习俗和文化心理的差异,做好心理疏导和法律引导工作,达到有效解决纠纷的目的,架起民族和谐桥梁,为元江县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谐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五项措施”促进双语审判
为了保障少数民族案件当事人能充分利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元江县法院结合实际,采取了“五项措施”开展双语审判工作:一是充分利用主体民族合议庭,即哈尼族合议庭、彝族合议庭、傣族合议庭。少数民族合议庭成立以来,共审理了双方当事人均为同一民族的各类民商事案件105件,通过少数民族法官与本民族当事人的交流,拉近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增强了亲和力和信任感,在所审结的105件案件中,调解撤诉达53件,调撤率为50.48%。具有履行标的的87件案件全部履行完毕,主动履行率为100%。二是在第二届人民陪审员遴选工作中,该院注重主体民族的比例配备,有效解决主体民族合议庭人员不足的矛盾。该院26名人民陪审员中有哈尼族人民陪审员6人、彝族人民陪审员4人、傣族人民陪审员6人。三是以法院定向培养少数民族法官为契机,积极培养本地少数民族法官。目前已有1名彝族研究生毕业并走上了审判岗位,另在云南民族大学委培了1名哈尼族、1名傣族大学生攻读法学本科,两位定向委培少数民族学生将于2013年7月毕业,将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缓解少数民族法官“断层”的矛盾。四是着力培养少数民族法官的审判技能。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对少数民族法官进行针对性培训,分别选送少数民族法官到北京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等高校参加培训,同时邀请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资深法官就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等业务进行全面培训,增强了少数民族法官的理论水平和审判技能,为本民族当事人解决纠纷奠定了良好基础。五是多渠道帮助少数民族法官进一步了解、掌握各少数民族习俗、文化和宗教信仰。针对各少数民族的传统节日,如哈尼族的“十月年”、彝族的“火把节”、傣族的“花街节”等,各主体民族法官分别融入到少数民族之中,同时与主体民族协会紧密联系,深层次了解本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以及不同民族习俗和文化心理的差异,及时做好心理疏导和法律引导工作,达到有效解决纠纷的目的。
为聋哑被告人提供民族语翻译
1990年9月5日出生的被告小白,事发当时就读于玉溪市特殊教育学校高一年级,是一位傣族聋哑人。2011年8月27日22时许,他驾驶轻便两轮摩托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
承办法官接案后了解到被告小白是聋哑人,为了保障他在诉讼过程中能够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便积极与元江县残联联系,县残联积极与玉溪市特殊教育学校取得联系,玉溪市特殊教育学校在庭审当日指派一名教师为小白作傣语翻译。在庭审过程中,傣族手语老师将庭审中原告等的表述通过手语翻译给小白;法官对小白进行询问时,也通过手语教师进行翻译,让小白真正参与到整个庭审活动中,将他自己的意思通过手语教师传递给参与庭审的每一个人。庭审结束后,庭审法官表示,这样做虽然增加了承办法官的工作量,但却能充分保障弱势群体的诉讼权利,体现了法院司法的人文关怀。
牛角挑伤人眼 双语审判促沟通
2012年10月,元江县法院用双语审判审结了一起因饲养水牛挑伤同村人眼睛的案例,牛主人被法院判决赔偿伤者4万余元。
在该案中,原告老杨与被告老李系同村的少数民族村民。2012年4月20日19时30分,老杨挑着水和猪食到村边喂猪,在喂猪时将水桶放在路边,这时老李赶着一头水牛路过,当水牛来到老杨放在路边的水桶旁时就去喝水桶里面的水,老杨便去制止,在制止过程中水牛一甩头,牛角挑伤了老杨的左眼,造成左眼球破裂。老杨受伤后先后到元江县人民医院、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因老杨右眼粘连性角膜白斑,并发性白内障,近30余年不能视物,故此次左眼的受伤给他今后的生产、生活造成极大的困难,老杨到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左眼的同时也对右眼进行了治疗。因双方对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协议,故老杨向法院起诉要求老李赔偿各项损失近1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等费用。该案中,老李管理的水牛在路经老杨家猪圈旁时因饮老杨放在路边水桶里的水,老杨前去制止时被牛角挑伤左眼,由此给老杨造成的损失老李作为水牛的管理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过高请求部分法院不予支持。老杨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前去制止水牛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行为,由于自己的过失,导致自身受伤,故应当减轻老李的责任。且老杨前往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右眼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与侵权行为无因果关系,故老李对老杨治疗右眼所产生的费用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通过双语审判,法官用少数民族语言与双方当事人成功进行沟通后,得到了当事人的理解与认可,法院判决由老李赔偿老杨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万余元。
用双语审判成功调解赡养纠纷
年过八旬的原告老普、老何夫妻俩,是元江县龙潭乡水可莫村委会期吉下寨组人,夫妻俩共同生育了5个子女,均已成年,其中1人已病故。因承担赡养义务出现问题,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解决赡养问题。
由于元江县属于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虽然经过多年的教育活动,再加上广播电视的开通,使人民群众使用汉语交流的能力有所提高,但对于一些比较年长的少数民族群众而言,在诉讼过程中要很好地表达自己的诉求还有一定的难度,为了让案件当事人能更好地表达自己的诉求,元江县法院对该案进行双语审判。该案中的原告已年过八旬,是彝族群众,考虑到两位老人可能不能顺畅地使用汉语交流,元江县法院充分利用彝族法官、书记员,尝试在庭审中共同使用彝族语言和汉语进行庭审。通过彝族语言和汉语的共同使用,老人很好地表达了自己的要求,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访谈
双语审判让沟通无障碍 ——访元江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聪
日前,记者就双语审判采访了元江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聪。
记者:陈院长,请问你们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开展双语审判这项工作的?
陈聪:我到元江县法院任职以后,对辖区各乡镇山区老百姓参与诉讼情况进行了走访调研,发现山区少数民族使用汉语进行交流存在一定的困难,要让他们使用汉语进行诉讼难度就更大了,特别是哈尼族、彝族、傣族3个主体民族占全县总人口的70%以上,这是元江县的一大特点,同时也是元江县法院的一个难点,要让少数民族当事人能利用本民族语言诉讼,必须成立主体民族合议庭,所以党组决定,于2010年5月成立主体民族合议庭,即哈尼族合议庭、彝族合议庭、傣族合议庭,并开展工作。
记者:为下一步更好地开展“双语”审判,你们有什么新举措?
陈聪:开展双语审判,在元江县法院是一种新的尝试,下一步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好双语审判工作:一是保障主体民族合议庭人员的相对稳定,目前元江县法院有哈尼族法官10人、彝族法官6人、傣族法官3人;二是充分发挥主体民族陪审员的优势,让他们积极投入到主体民族合议庭之中陪审各类案件,目前有哈尼族陪审员6人、彝族陪审员4人、傣族陪审员6人;三是着力培养主体民族法官和主体民族陪审员的审判技能。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对主体民族法官及主体民族陪审员进行针对性培训,增强主体民族法官及主体民族陪审员的理论水平和审判技能,为本民族当事人解决纠纷奠定良好基础;四是多渠道帮助主体民族法官及主体民族陪审员进一步了解、掌握各少数民族习俗、文化和宗教信仰。针对元江县哈尼族的“十月年”、彝族的“火把节”、傣族的“花街节”等传统节日,让主体民族法官及主体民族陪审员分别融入到少数民族之中,同时与主体民族协会紧密联系,深层次了解本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以及不同民族习俗和文化心理的差异,及时做好心理疏导和法律引导工作,达到有效解决纠纷的目的;五是进一步加大巡回审理的力度,把巡回审理与双语审判有机结合起来,让山区广大老百姓积极参与到庭审活动中来,使他们坐得住、听得懂,实现“零”距离接触司法,亲身感受司法,增强亲和力和信任感。
几年来,元江县法院在双语审判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也存在着一些迫切要解决的问题,在采访中,陈聪告诉记者,我省是一个多民族的省份,目前少数民族双语审判没有可操作的规范性文件,建议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全省少数民族现状研究制定出统一规则,以便广大基层法院能够在这项工作创新中,更好地做好双语审判工作,更好地为民服务。
我所亲历的双语审判 ——访元江县法院因远镇法庭庭长白向春
元江县法院从2010年5月成立彝族合议庭后,彝族女法官白向春一直在合议庭工作,她亲身经历感受了法院双语审判的进程。在采访中,她向记者讲述了她的亲身经历。
“当时法院成立了民族合议庭,我刚刚从镇上法庭调上来办理一些少数民族案件,在我们办理一个案件时,我发现案件当事人对法官的审理听不进去,导致案件无法审理,这让我很为难。后来,一名同事是哈尼族法官,我就请他用哈尼话给当事人讲一下案情,当事人很快就听进去了,对法官的审理表示理解,经过沟通,该案成功调解。通过这个事情,我感到用少数民族语言与当事人进行沟通,有助于与当事人拉近距离,使当事人相信我们。后来,在其他案件审理中,我们尝试了几次,感觉用双语审判案件效果很好。”白向春说。
“我记得在审理老普、老何夫妻俩赡养案(记者注,该案上文已作详细报道)时,我们法官在审理中交叉使用汉语和彝族语言,一开始该案被告还有抵触情绪,他表示,他也认同要赡养老人,但是没有经济能力。休庭后,我们就用彝族语言和他进行交流沟通,他很快就接受了法官建议,同意赡养老人,使这个案件成功调解。3年来,我用双语审判20起民商事案件,我感觉用双语审判最大的好处就是能够和当事人很好地沟通,使当事人增加信任感,便于调解成功,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但在双语审判工作中,我们也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如在法官使用法律术语时,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翻译,当事人不一定能够听得懂。还有,现在我们使用双语审判的要求是,只有双方都是同一个民族的,我们才使用双语审判,而如果当事人一个是傣族,一个是彝族,我们就不能用双语审判,只能请翻译。另外,在进行双语审判时,整个庭审时间就会延长,本来1个小时可以审完的案件就可能要延长到两个小时,客观上增加了审判法官工作的难度和强度,但我们认为凡事贵在创新,贵在坚持,只要当事人认可、满意,我们的付出就是值得的。”白向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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