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语审判”破土成长
元江县现辖5乡两镇3街道两农场(含省属元江农场),全县总人口217392人,少数民族169992人,占全县总人口的78.2%,是以哈尼族、彝族、傣族3个少数民族为主体,多民族和睦共处的民族自治县。
“为什么要进行双语审判呢?这是因为元江县属典型的少数民族山区县,由于山区面积广大,发展不平衡,经济发展水平相对滞后,少数民族之间语言交流难度大,少数民族同胞对司法的参与度较低,元江县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面临复杂多元的语言信息传递门槛。如何提升民众对法院的信任感,重塑法律权威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结合实际,元江县法院充分利用主体民族合议庭,即哈尼族合议庭、彝族合议庭、傣族合议庭,对案件双方当事人均为同一民族的案件尝试双语审判,使之成为破解这一难题的有效途径。”元江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聪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记者了解到,两年来,元江县法院共适用双语审判民商事案件105件,既方便了少数民族当事人与法官的沟通交流,又能增加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感,提高了法官的亲和力。元江县法院紧紧围绕“崇法明德、心智身仁、行廉知止、为公不怠”的院风强化作风建设,从元江少数民族自治县司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以培养少数民族法官的审判能力和调解能力为重点,着力提高少数民族法官运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化资源服务解决纠纷的意识和能力,把人文关怀落到实处,进一步了解和掌握各少数民族在解决纠纷时所特有的心态、思维习惯以及习俗对其心理的影响,在审判工作中突出因民族而异或因人而异,根据不同民族习俗和文化心理的差异,做好心理疏导和法律引导工作,达到有效解决纠纷的目的,架起民族和谐桥梁,为元江县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谐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五项措施”促进双语审判
为了保障少数民族案件当事人能充分利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元江县法院结合实际,采取了“五项措施”开展双语审判工作:一是充分利用主体民族合议庭,即哈尼族合议庭、彝族合议庭、傣族合议庭。少数民族合议庭成立以来,共审理了双方当事人均为同一民族的各类民商事案件105件,通过少数民族法官与本民族当事人的交流,拉近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增强了亲和力和信任感,在所审结的105件案件中,调解撤诉达53件,调撤率为50.48%。具有履行标的的87件案件全部履行完毕,主动履行率为100%。二是在第二届人民陪审员遴选工作中,该院注重主体民族的比例配备,有效解决主体民族合议庭人员不足的矛盾。该院26名人民陪审员中有哈尼族人民陪审员6人、彝族人民陪审员4人、傣族人民陪审员6人。三是以法院定向培养少数民族法官为契机,积极培养本地少数民族法官。目前已有1名彝族研究生毕业并走上了审判岗位,另在云南民族大学委培了1名哈尼族、1名傣族大学生攻读法学本科,两位定向委培少数民族学生将于2013年7月毕业,将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缓解少数民族法官“断层”的矛盾。四是着力培养少数民族法官的审判技能。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对少数民族法官进行针对性培训,分别选送少数民族法官到北京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等高校参加培训,同时邀请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资深法官就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等业务进行全面培训,增强了少数民族法官的理论水平和审判技能,为本民族当事人解决纠纷奠定了良好基础。五是多渠道帮助少数民族法官进一步了解、掌握各少数民族习俗、文化和宗教信仰。针对各少数民族的传统节日,如哈尼族的“十月年”、彝族的“火把节”、傣族的“花街节”等,各主体民族法官分别融入到少数民族之中,同时与主体民族协会紧密联系,深层次了解本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以及不同民族习俗和文化心理的差异,及时做好心理疏导和法律引导工作,达到有效解决纠纷的目的。
为聋哑被告人提供民族语翻译
1990年9月5日出生的被告小白,事发当时就读于玉溪市特殊教育学校高一年级,是一位傣族聋哑人。2011年8月27日22时许,他驾驶轻便两轮摩托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
承办法官接案后了解到被告小白是聋哑人,为了保障他在诉讼过程中能够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便积极与元江县残联联系,县残联积极与玉溪市特殊教育学校取得联系,玉溪市特殊教育学校在庭审当日指派一名教师为小白作傣语翻译。在庭审过程中,傣族手语老师将庭审中原告等的表述通过手语翻译给小白;法官对小白进行询问时,也通过手语教师进行翻译,让小白真正参与到整个庭审活动中,将他自己的意思通过手语教师传递给参与庭审的每一个人。庭审结束后,庭审法官表示,这样做虽然增加了承办法官的工作量,但却能充分保障弱势群体的诉讼权利,体现了法院司法的人文关怀。
牛角挑伤人眼 双语审判促沟通
2012年10月,元江县法院用双语审判审结了一起因饲养水牛挑伤同村人眼睛的案例,牛主人被法院判决赔偿伤者4万余元。
在该案中,原告老杨与被告老李系同村的少数民族村民。2012年4月20日19时30分,老杨挑着水和猪食到村边喂猪,在喂猪时将水桶放在路边,这时老李赶着一头水牛路过,当水牛来到老杨放在路边的水桶旁时就去喝水桶里面的水,老杨便去制止,在制止过程中水牛一甩头,牛角挑伤了老杨的左眼,造成左眼球破裂。老杨受伤后先后到元江县人民医院、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因老杨右眼粘连性角膜白斑,并发性白内障,近30余年不能视物,故此次左眼的受伤给他今后的生产、生活造成极大的困难,老杨到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左眼的同时也对右眼进行了治疗。因双方对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协议,故老杨向法院起诉要求老李赔偿各项损失近1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等费用。该案中,老李管理的水牛在路经老杨家猪圈旁时因饮老杨放在路边水桶里的水,老杨前去制止时被牛角挑伤左眼,由此给老杨造成的损失老李作为水牛的管理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过高请求部分法院不予支持。老杨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前去制止水牛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行为,由于自己的过失,导致自身受伤,故应当减轻老李的责任。且老杨前往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右眼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与侵权行为无因果关系,故老李对老杨治疗右眼所产生的费用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通过双语审判,法官用少数民族语言与双方当事人成功进行沟通后,得到了当事人的理解与认可,法院判决由老李赔偿老杨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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