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 > 公众版> 法学理论

恶意调解的表现形式和司法对策

2013-03-20 15:13:11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上海法治报 

    【内容摘要】在我国司法系统注重调解的大背景下,出现了调解率不断上升,但纷争却没有实际解决,甚至出现了恶意调解的现象。本文主要从通过对数个法院的法官进行问卷调查,分析恶意调解的性质和形成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而为实现司法实践真正的 “能调则调,当判则判”提供一定的借鉴。

    【关键词】恶意调解 问卷 原因 对策

    背 景

    调解作为一项解决当事人纷争的救济方式,一度为我国司法系统奉为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随着 “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司法原则的出台,以 “重兴与再构”为主题的法院调解转型开始如火如荼地展开。但是近年来,却出现了这样的怪圈:调解率不断攀高的同时,调解进入执行程序率也在不断上升。这样的现象显示了我们在追求解决纷争之时没有重视纷争解决的效果。

    似乎是无比顺利的调解程序却导致了法院执法中的两难,调解书的认可与否直接关系到了恶意调解当事人之外的案件当事人或案外第三人的利益。于是,也就有了深入研究 “恶意调解”研究的必要。

    所谓恶意调解,是指民事纠纷的当事人怀有不正当目的,参与调解活动,利用调解来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或诉讼外的第三人的利益。恶意调解具有一些特征,包括隐藏性、专业性、代理人参与程度高、调解程序进展异常顺利等。

    现 状

    (一)问卷及分析

    本次问卷对S市三个地区基层法院及一个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进行了一定的调查,并就其对调解制度的态度进行了一定的征询,还考察了法官对于恶意调解案件的对策等。所有的法官都以认真的态度完成了问卷,保证了本次问卷的全面性和真实性,并从经验积累程度的不同及所在庭室的不同,有针对性地考察了不同年代不同庭室遇到恶意调解的情况。

    总体而言,大家对于调解制度本身都持肯定的态度,认为调解对于法院、法官、当事人及社会而言都是一个正面的制度,是缓解矛盾、定纷止争的利器。恶意调解高发的部门,经过调查主要集中在民事及商事审判庭。

    自此,面对对策研究,法官表示加强普法教育是当务之急,同时也应该完善调解的程序性规定。法官希望可以获得更多与恶意调解相关的专项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还有的法官提出,希望可以出台关于恶意调解的专项法律规范,令法官在面对恶意调解之时可以有能力依法裁判及制裁。

    (二)分类

    1、根据当事人的参与程度分类

    (1)双方当事人通谋

    在双方当事人通谋的情况下,所侵犯的是案外第三人的权益。通过合法的程序,原被告当事人进行了一定的利益交换,并进而损害了案外第三人的权益。

    (2)一方当事人虚构事实

    所谓一方当事人虚构事实的情况,是指案件一方当事人在案件审查过程中,通过伪造证据、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欺骗法院及对方当事人进入调解程序,而在执行过程中却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内容,以拖延财产执行的时间、转移资产,最终获得利益的方式。

    2、根据案件类型分类

    根据案件类型主要可以分为公司类案件、合同类案件、金融类案件。

    3、根据处理结果分类

    (1)遇到——发现——撤诉

    在对于K区法院的法官调查的过程中,可以发现面对那些遇到并发现恶意调解的案件,最终结果为撤诉的占了较大的比例。

    (2)遇到——未发现——另案发现

    本种情况也是在实践中较为常见的。由于上述的原因,很多案件在审理的过程中都没有发现恶意调解的存在,也就不会出现原告撤诉的情况,而是出具了调解书并认为矛盾已经解决。到之后又有其他关联的案件诉至法院,通过对之后案件的审查发现了与之前案件的关联之后,重新审视已审结案件,并结合后案件的证据材料,方得以发现案件真实。

    总体而言,面对恶意调解的案件,只要法官们发现了,都会尽力去阻止或弥补,至少从主观状态而言会拒绝这样的状况发生,发现之后也会努力寻找解决对策。

    原 因

    (一)当事人

    从实践中看,当事人的不当参与导致了恶意调解的产生,一般而言具有如下几种情况,也即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明知财产无法执行,但为了不过时效,方便之后的强制执行就提出进入调解程序;其他借法院名义侵占第三人财产利益或获得不属于自己的利益等。

    (二)法官

    法官作为法院调解的主持者,是维持当事人和谐调解的控制者,更是防止当事人恶意调解的关卡。但是由于法官的认知、水平等的不一,发现恶意调解的能力也就不同。又由于法官本身的考核制度,有时会产生单纯追求调解率而不重视调解的效果,导致调解率很高,效果却不甚理想的状况。

    (三)法院

    从法律系统本身来说,由于立法滞后于司法实践,因此没有明确的规制恶意调解的制度,进一步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操作困难。

    对 策

    (一)诉前

    诉前的对策包括诉前担保和建立诉讼诚信档案等。

    (二)诉中

    诉中的对策包括法官专项培训、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和诉中担保等。

    (三)诉后

    诉后的对策主要有以下几项:

    1、加强与一些机关的合作

    2、加强对律师队伍的管理

    3、建立科学的考核制度

    4、加强普法宣传

    5、改革现行人民调解员制度

    6、加快立法动态

[责任编辑:闫天舒]
相关报道

·司法调解:调判结合 以和为贵
·乃依木•亚森:新疆法院司法调解效果不错
·司法调解帮老人安度晚年
·湖南安乡构筑立体司法调解机制
·河南禹州:司法调解助农民工顺利回家过年
·湖南宜章县司法调解解开千千结

·湖南宜章县司法调解解开千千结
·广西昭平法院“8531”司法调解模式服务山区百姓
·借钱者无力偿还债主要搬东西 司法调解员解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