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黄 进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
党的十八大报告再次强调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并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的法治十六字方针,“公正司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理念和价值目标得到进一步强化。这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进一步丰富,是对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继续完善。英国哲学家培根在《论司法》中曾就公正司法讲过一段著名的话:“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多次不当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后者不过弄脏了水流,而前者败坏了水源。”可以肯定地说,公正司法不仅是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更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根基。
我个人认为,公正司法不应仅仅是司法理念,更重要的是要成为司法实践。公正司法的内涵具有时代性,在当下,公正司法的内涵至少包括两个层面:一个是司法理念层面,要求在司法活动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正义,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另一个是司法实践层面,国家要构建独立科学的司法体制,确立公平高效的司法机制,打造专业廉洁的司法队伍,树立权威公正的司法形象。
从党的十六大作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决策至今,我国已经进行了两轮的司法改革。检视十年来的司改之路,我们不仅要看到司法改革已经取得的巨大进步与成绩,同时,也应该认真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找出妨碍公正司法的体制性、结构性的障碍,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完善司法公开制度,强化司法权威,从而更有力地推进公正司法。
有三点具体想法呈现如下:
第一,确保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为公正司法奠定体制基础
十八大报告再次强调,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之所以再次强调,是因为我们还没有真正、完全做到。为了实现十八大提出的这一目标,我认为要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首先,要完善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方式。本来,《中国共产党党章》和1982年宪法已经解决了这个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关键问题。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1982年宪法也很清楚地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次十八大报告再次强调了这一点。但现在,全社会从思想到行动并没有真正解决这个问题,还有人在怀疑、质疑、混淆是法大还是领导大、是法大还是权大这样的问题。其实,宪法和法律是在党领导下制定的,是党和国家的方针和政策的定型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是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的,不仅代表了党和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而且已上升为国家意志。所以,我们可以肯定地说,各级司法机关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法办事、只服从法律,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讲党性,就是讲政治。所以,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方式,理顺各级党组织和法院之间的关系,既确保党在思想、组织、政治上对司法事业的领导,又确保司法机关依法司法的独立性。
其次,要处理好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关系。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任何个人干涉”。但在实践中,我国各级法院的人事权、财政权都受制于地方政府,行政权在“地方保护主义”的驱动下,难免不对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施加影响。所以,构建法院系统独立的人事任免制度和财政拨付制度对保证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再次,要处理好上下级法院以及法院内部审判组织之间的关系。上下级法院之间是通过诉讼程序来实现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上级法院在实践中应杜绝“上下通气”、“二审给一审定调子”等做法,逐步取消请示制度,保证下级法院独立审判,改变法院系统的行政化倾向。司法独立的核心是审判权依法独立行使,在审判组织上,应严格依法保障合议庭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尽量缩小审判委员会的审理范围。
第二,健全司法公开制度,为公正司法建立制度保障
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完善“司法公开制度”,“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对此,我也有三点体会:
一是要健全立法权等外部权力对司法权的监督机制。近年来,法院在做好内部监督的同时,通过完善裁判文书上网、案件信息查询等制度,主动接受外部监督,推进了司法权力运行的公开化。今后,在对司法权的外部监督机制方面,一方面应强化宪法规定的立法权对司法权监督的可操作性,在制度上明确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机构、方式、程序、效力等问题;另一方面,应将党委的政治监督、纪委的纪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等党政机关对司法权的外部监督纳入法制轨道,做到依法监督。
二是要建立完善的舆论媒体等对司法权的社会监督制度。传媒的迅速发展使得社会舆论这个“第四种权力”变得空前强大,从实践来看,这种舆论监督还有待规范。一方面,媒体舆论对司法权的监督力度还不够,对司法权的社会监督还处在发展初期;另一方面,媒体舆论对司法权的监督在个别情况下存在“舆论审判”现象,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独立性和中立性。如何规范媒体对司法权的监督,既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又保障公正司法,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是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陪审制度是司法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是人民法院在实践中证明了的行之有效的制度,但陪审制度实行中存在的问题,还未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在实践中存在着“陪审专业户”、“陪而不审”等现象。所以,应制定专门的人民陪审员法,建立健全激励制约机制,提高陪审员的业务能力,增加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扩大陪审制度适用案件的范围,促进陪审工作的法制化,彰显司法民主与司法公正。
第三,强化司法权威,为公正司法增强社会效应
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司法公信建设”,实现“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对于提高司法公信力,我的建议是:
1.推进法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法官素质对司法权威具有最直接的影响,法官徇私枉法是对司法权威的最大戕害。记得有一位知名法官曾说:“法律是一门艺术,它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在未达到这一水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从事案件的审判。”法官是法院运行体制的最核心部分,是公正司法的最关键因素,法官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着司法公正。国家应严把法官的准入关,加大法官的培训力度,健全法官的考核机制,完善法官的职业保障体系,大力推进法官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2.解决审判终局性与信访终结制之间的矛盾。按照马克斯·韦伯的观点,权威的获得途径主要有三种:即基于传统的权威、基于个人魅力的权威以及基于理性的权威。司法的权威就是基于理性的权威,给人以形式上公平的感觉和审判结果的可预见性,容易让人们感受到司法公正。司法审判的终局性是司法权威的重要来源,但在实践中,涉法涉讼信访系统的存在,又否定了司法判决的终局性和既判力,严重冲击了法律的权威和法院的权威。是出台信访法把信访纳入法制轨道,还是把“上访”导入“上诉”回归司法程序,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的大问题。
3.破解执行难题。司法权威的缺失导致了执行难问题,执行难问题反过来又损害了司法权威,这是我们司法实践中的一个恶性循环。现在,法院系统强化了立案、审判、执行等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和监督制约,政法系统也推出了联动机制和专项治理,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尚未从根本上破解执行难题。因此,应针对执行难问题进行单独立法,建立专门的执行机构,构建科学合理的执行体制机制,强化司法公信力。
(本文是作者“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理论研究课题”(12JFXG067)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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