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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化是刑事法治的核心

2013-03-20 10:16:27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继党的十八大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后,刚刚闭幕的全国两会又把法治国家作为一个重要话题热议。可见,在目前的社会管理创新中,建设法治国家已经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

    那么,何为法治国家?改革开放之初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我国就提出了法治(制)建设的目标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前不久,习近平同志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我国形成了以宪法为统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们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我们取得的重大成就。”我们用了35年的时间,基本做到了我国法治(制)建设目标的第一句话,那么我们还需要多长时间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后三句呢?习近平同志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为法治国家描绘出了宏伟蓝图和基本要求。

    刑事法治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方面。通常认为,刑事法治有两个重要的职能与使命,即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我国在2004年就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这为此前刑事法治进程中重惩罚轻保障的失衡做法指出改进空间。具体讲,刑事法治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刑事法治必须以宪法为支撑。没有宪法支撑的法治不是真正的刑事法治。我国已完成了人权入宪的支撑性工程,习近平同志也提醒和告诫我们“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过去,我们在这方面有些欠缺,改革开放后也没能完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因此产生了法治建设中的一些问题。今后,我们一定要在刑事法治领域全面落实宪法精神,为创建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法治包括刑事法治建设打下坚实基础。

    第二,刑事法治必须以人身罚和财产罚的司法化为保障。人身罚是同人身自由和生命自由相关的处罚,所谓司法化即必须经过正当合法的司法程序才能够启动、实施和执行这样的处罚。可以说,这是刑事法治的根本、核心和基础之所在,否则侵犯一个人的人身乃至生命,就不是法治意义上的刑事处罚。试想,一个人连基本的人身自由都没有,他还能够干些什么?可能有人要问:人身权重要不必多说,难道财产权及财产罚的司法化也涉及到“人权保障”吗?回答是肯定的。严格来讲,财产权是基本的人权之一,试想当一个人连一分钱都没有,每顿饭都需要乞讨时,他还有什么人格或尊严?因此,财产权是一个人人权保障的重要支撑。从一定意义上讲,没有财产权就等于没有人权。

    第三,刑事法治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做到这一点,尚需我们做出艰苦努力。法治国家包括刑事法治,之所以称“法治”,那就是一切都由法律说了算,一切按照法律规定行事。只有这样,才说明我们是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作者系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 李晓明)

[责任编辑:王春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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