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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赣州:做好官民矛盾的“减压阀”

2013-03-19 11:10:10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法官邀请县乡政府职能部门干部参与现场调解山林纠纷案。周培敏 摄

法官到纠纷现场调解土地确权纠纷案。周培敏 摄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足行政审判工作实际,三管齐下,通过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减少行政纠纷总数,解决引起行政纠纷的源头问题;提升法院化解行政纠纷的能力,解决行政纠纷的出口问题;同时积极探索行政协调方式,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解决行政纠纷的根源问题,使行政审判“调节器”和“减压阀”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有效地促进了社会稳定。

善借“外力”

巧解行政纠纷

“有了法官,我们外商不再受外‘伤’。”这是台商老颜签完协调协议后发出的感慨。

老颜在大余县投资办厂,注册了大余县宏祥皮件礼品有限公司。2005年,老颜与大余县人民政府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取得工业园建厂用地104.36亩,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11年8月,大余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内容,初步认定大余县宏祥皮件礼品有限公司的地为闲置土地,并告知老颜将依法收回其公司76.3亩闲置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老颜将国土资源局告上法院,赣州中院受理该案后,考虑到案件涉及外商,如果简单地作出判决,将难以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且对当地投资环境造成负面影响,法官决定通过协调努力实现双赢。考虑到闲置土地问题属当地重大事项,只有当地政府才有最终决定权,没有大余县人民政府的参加,协调难以进行。该院通过与大余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以及大余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沟通,并于2011年12月2日组织三方就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以及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进行释疑。经过5个多小时协商,老颜与大余县人民政府就该案达成协议,大余县宏祥皮件礼品有限公司同意大余县人民政府收回其国有土地使用证中的74.36亩土地,由大余县人民政府向其支付原土地购置款96万余元。

这是赣州中院善借“外力”化解行政纠纷的一个缩影。赣州中院充分认识到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是一项系统工程,行政案件的妥善彻底解决离不开方方面面的关心、支持与配合。2011年9月,赣州中院分管行政审判工作的副院长胡海金在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注重吸纳社会资源加入行政纠纷的化解,实现行政纠纷化解主体的多元化。对涉及当事人众多,容易引发群体事件,具有普遍性的行政纠纷,赣州中院在司法主导的前提下,借助当地党政力量,包括党委、人大、政协以及行政机关首长等,发挥当地党政机关协调关系、调配资源等优势,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善借外力要讲究一个巧字,对需要当地党政一把手参与协调的重大行政案件,承办法官应向分管领导汇报,通过领导层面沟通,能起到四两拨千斤的功效;善借外力要讲究一个准字,要根据不同案件需要,借助不同外力,如对涉及村民山林权属、房屋拆迁等行政纠纷,就应借助当地基层村委会干部、基层民间调解组织等民间力量,发挥民间力量熟悉当地情况、民俗等特长,才能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赣州中院行政庭法官周培敏这样总结“借力”化解行政争议经验。

“柔性”监督 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2012年,赣州中院分别向赣州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委政法委、赣州市政府报送行政审判白皮书。在行政审判白皮书中就2011年全市法院行政案件审理、非诉执行的基本情况进行了总结和分析,梳理出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值得注意的问题,并就如何进一步提高全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防范和化解行政争议提出了建议,受到了市委有关领导的好评。

2012年12月18日,赣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行政审判白皮书中梳理的问题以及建议,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通知》,提出重视法院行政审判白皮书梳理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注意的问题、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注重从实质上化解矛盾纠纷、建立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管理制度、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等措施规范全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赣州中院通过行政审判白皮书这种柔性监督方式,就行政机关存在的问题以倒推方式进行分析,提出专业性、针对性、适用性很强的意见和建议,帮助行政机关改进管理工作。该院以柔性监督促使行政机关更为客观地认识自己、找到差距,促进了行政执行水平的提高。

提升能力 将行政纠纷化解在源头

2011年,赣州中院制定了《关于全市法院贯彻落实行政审判绩效考评办法的通知》,就全市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收结案件数、上诉改判率、协调撤诉率等进行排名通报,这是该院首次建立对全市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进行单列通报制度。

赣州中院要求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庭应及时将每月的收、结案数以及案件处理结果报送至各自法院的司法数据统计部门。并按照绩效考评办法的规定,按时按量地将行政典型案件、协调案件、经验做法,以及审理行政案件发现的问题分析、司法建议等以信息的方式向中院报送。为了督促全市基层法院重视行政审判工作,更好地落实排名通报制度,赣州中院将每季度的排名通告结果纳入对各基层法院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并作为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庭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的重要依据。

与此同时,赣州中院注重提高基层法院妥处行政纠纷的能力。赣州中院认识到矛盾纠纷的初始处理至关重要,基层法院行政案件处理的质量和效果如何,直接关系到争议是否能够得到有效化解,也直接关系到当事人上诉、申诉和二审、再审程序的启动。因此,该院拓宽沟通渠道,增强两级法院工作协同性。以办理上诉案件和开展审判质量评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基层法院在行政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升基层法院行政案件的办案质量。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与基层法院的联系沟通,支持基层法院依法审理行政案件,尽可能为基层法院排忧解难,力求行政争议在一审解决。

注重协调 实质性解决行政纠纷

“行政协调是一条既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能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路子。”赣州中院副院长葛志程这样评价行政协调。

赣州中院立足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对具体行政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行政相对人的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法院支持,但又确实存在亟待解决的实际困难,或者具体行政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但存在瑕疵或合理性问题的情况,通过积极探索借助外力、创新行政协调方式、两级法院联动、延伸庭审职能等方式,使行政审判“调节器”和“减压阀”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有效地促进社会稳定。

正确的协调方式是化解行政争议的金钥匙。行政纠纷具有涉及面广,类型庞杂等特点,这对人民法院协调行政案件的方式提出新的要求。赣州中院鼓励承办法官创新协调方式,倡导在行政审判实际中积累具有可行性的协调方式。2012年,该院在办理工伤上诉案件的过程中,走出了一条电话协调的路子。鉴于电话协调方式可操作性和取得的成效,赣州中院要求承办法官将电话协调方式运用于其他类型的行政诉讼案件,充分发挥电话协调方式灵活的优势。承办法官主动用电话与当事人沟通协商方案,当事人打电话向案件承办法官反馈协调意向等形式,实现了当事人维权成本减低,纠纷快速化解。而对涉及行民交叉的行政诉讼案件,赣州中院采取行民法官联合协调方式。对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涉及民事领域的问题,如当事人的民事诉讼被中止需要等待行政诉讼结果的案件,行政法官邀请民事法官一并参与协调,对涉及民事部分的问题由民事法官予以解惑答疑,增强协调的针对性,有利于取得当事人信任。

“特别是涉及相对人打完行政官司,还要继续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才能最终获得赔偿的案件,联合协调,确实为当事人维权提供了捷径。”刚通过联合协调调结一起工伤行政确认案件的周法官说。

两级法院联动

齐力化解行政纠纷

2012年2月8日,赣州中院作出准许上诉人溪下村民小组撤回上诉的裁定,宣告着这起为争山场差点酿成群体械斗的山林权属纠纷案在赣州两级法院的共同协调下得以妥善化解。

因争议山场坐落有众多溪下村民小组王姓坟墓,案件在二审审理期间恰逢春节,溪下村民小组很多外出务工村民回家过春节。按当地风俗,年后要上山祭祖。为了方便到争议山场祭祖,溪下村民小组村民便来到争议山场砍树修路。而上坑孜村民小组以山场归其所有为由阻止溪下村村民修路,双方产生纠纷。2012年1月31日上午,两村村民近百人持械在争议山林互相纠缠、对峙,事态一触即发。因案件尚处于二审阶段,争议山场所在地的南康市人民法院及时将情况与赣州中院报告。

赣州中院院领导获悉情况后,派员与南康市人民法院法官一起组织协调。经过多方了解,发现双方争议山场的实质在于该山场属于溪下村民小组的祖坟山,该山场不具有其他经济价值,溪下村民小组争山就是为了“风水”,安葬过世老人。该案承办法官创造性地提出“将争议山场归溪下村民小组所有,由溪下村民小组向上坑孜村民小组支付5.5万元费用”的协调方案,得到双方认可,案件最终调解撤诉。这种思路也为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借鉴。

“法院提出的这种协调方案,实质性解决双方当事人纠纷,实现了案结事了。”在场参与协调的当地乡镇干部称赞。赣州两级法院妥善处理此次群体纠纷,也得到了南康市委、市政府和当地群众的高度评价。

延伸庭审职责

拓展行政协调宽度

“谢谢法官,经您这一说,我们就放心了,我们就不打官司了。”近日,一起林业行政复议案件的四名原告对庭前组织其协调的法官说。

四名原告对赣州市人民政府撤销其林权证的复议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查发现,县政府是在山场权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单方面向四原告核发林权证,赣州市人民政府撤销该林权证符合法律规定。该院受理案件后,组织四原告与赣州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进行协调。在协调中,承办法官让四原告明白山场权属需要县人民政府在调处程序中予以确定。“你们打行政复议官司,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你们的问题,如果要走完一二审程序,还浪费你们大量精力和钱,我们建议你们直接向县政府申请调处,那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四原告接受法院意见,出现上述的一幕。

赣州中院通过庭前协调,使原本需三个月审结的案件,在20天内得以调处,即节约了司法资源,又降低了当事人维权成本,取得良好 的效果。

赣州中院在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对矛盾纠纷容易激化、涉及人员众多、容易引起连锁反应的土地征用、城市房屋拆迁等重大、敏感案件,要求办案法官将协调工作延伸至庭前、庭中、庭后,努力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同时注重在协调工作中加强与涉诉行政机关以及涉案行政相对人的沟通交流,以诚相待,追求实效,化解矛盾,减少对抗,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责任编辑:季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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