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透露,要推进劳动教养制度改革。全国两会期间,这一制度再次被“会诊”。
两会记者关注劳动教养制度改革
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3月9日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劳教制度需要与时俱进进行改革。产生于上世纪50年代的劳动教养制度对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等发挥了应有作用。但随着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不断健全,随着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的落实和公民维护自身权利意识的提高,弊端逐渐暴露。
“如何改革这样一个执行了几十年的制度,还有一些工作要做。”郎胜说,一些体制机制要作出相应调整安排,有关法律规定要进行清理和修改。各有关部门正认真研究,做好准备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改革。
代表议案建议呼吁尽快改革
“劳教制度缺乏法律依据,有悖程序正义,应尽快废除。”全国人大代表、安徽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教授杨亚达领衔提出一份议案。
议案指出,劳教制度违反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与行政处罚法规定不符,在事实上处于缺乏法律依据的状态;长期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处罚没有经过刑事诉讼程序,违反正当程序;劳动教养尽管没有刑罚的外貌,但有刑罚的实质而且处理比管制刑、短期有期徒刑要重,明显违反罪刑相当的刑罚原则。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广州越秀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张招兴在建议中,也呼吁停止使用劳动教养制度。
即使改革甚至取消劳教制度,轻微违法行为也会仍然存在,这个问题如何解决?
杨亚达代表在议案中建议通过立法建立保安处分制度,以替代劳动教养制度。世界各国对保安处分大多有明确的规定,都将其纳入刑法中,我国可制定独立的社会矫正与保安处分法,以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改造。
张招兴代表认为,从劳动教养案件审批工作的情况看,治安处罚、刑事处罚等手段完全能够将劳教案件分流。他建议参照刑诉法修改的一些做法,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针对“大错不犯,小错不断,屡教不改”行为人处罚的“特别程序”,提高治安处罚的惩治教育力度。此外,还应调整刑事政策,在法律框架内,对一些屡教不改、不断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降低刑事处罚的门槛。(姜洪 郑赫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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