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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勇:增加贪利性犯罪的违法成本 避免“服刑一时刑满享受”

2013-03-14 16:25:57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新闻晨报 

  ●挪用公款罪、介绍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没有规定财产刑。

  ●对贪污罪和受贿罪处一年至七年、七年至十年、二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没有规定财产刑。

  ●对行贿罪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没有规定财产刑。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勇说,当前我国刑法对职务犯罪的处罚金、没收财产等规定较少,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对犯罪的惩治力度。少数犯罪分子甚至有“一时服刑、刑满享受”的思想。因此,建议完善相关法律,实现职务犯罪财产刑的全覆盖,以有效震慑犯罪分子。

  应勇说,职务犯罪是最为突出的腐败现象之一。近年来,我国对职务犯罪的立法日趋完善,审判实践中也体现了依法从严惩治的精神。与此同时,我国刑法对职务犯罪财产刑的规定仍较少,导致职务犯罪适用财产刑的比例偏低。例如,上海法院2010年判处贪污贿赂罪342人,其中适用财产刑的比例为40%;2011年判处278人,适用财产刑的比例为34.9%;2012年判处340人,适用财产刑的比例为33.5%。

  “打蛇打七寸!”应勇说,职务犯罪属于贪利性犯罪,因此理应更多地适用财产刑。要根据犯罪社会危害程度,适用不同的财产刑,并加大职务犯罪财产刑的适用范围,提高幅度,这样可以有效防范和避免犯罪分子案发时转移财产、刑满后继续享用的现象发生。

  由此,应勇建议对现行刑法的相关条款作出修改,即不论职务犯罪的轻重均有必要规定相应的财产刑,实现财产刑的“全覆盖”,以增加违法犯罪成本,从经济上制裁职务犯罪。

[责任编辑:张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