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内蒙古代表团,看到头上半是银丝的胡毅峰代表,正聚精会神地倾听其他代表发言。身为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他带了一件关于“钱”的“司法建议”。
“初任法官(也称预备法官)培训是法院教育培训的一个重要种类,由于预备法官培训周期较长,培训费用开支较大,导致此项经费支出成为各级人民法院的沉重负担。”胡毅峰代表开门见山。他说,初任法官培训工作应从制度层面逐步加以深化和规范,特别是从财政经费方面予以保障。
初任法官培训属于法官任职前培训,培训对象主要为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具备拟任法官资格和条件的人员。这一培训旨在使上述人员全面掌握审判工作的知识、程序、方法和技能,实现自身职业能力的整体提升,尽快适应未来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
“严格初任法官培训工作,既符合国家干部任前培训的基本要求,又直接关乎到初任法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甚至直接关乎人民法院的工作质量和司法权威。”胡毅峰代表告诉记者,从世界范围来看,与我国有着类似司法制度的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法国、韩国、日本等国,其司法官(法官、检察官)任职前培训均有一整套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相关培训费用均由国家财政全额负担。
据了解,目前,全国法院系统符合法官任职条件、需要参加初任法官培训的人员每年约在1万人左右。根据《法官培训条例》的相关规定,预备法官培训时间不少于1年,其中集中面授时间不少于3个月,其余时间在审判岗位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