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做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建议
1.坚持依法量刑是量刑规范化的实体保障
依法量刑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体现和要求。依法量刑首先是指依法独立地量刑。法官在量刑时,应当避免不正之风的干扰,坚决不办关系案、人情案;避免行政干扰,严格区分刑罚与刑事政策的关系,客观、公正地看待社会舆论所反映的情况,考虑犯罪个案的特殊性,正确选择和适用刑罚;其次是指依照实体法的规定,充分考量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及其造成的客观危害性,综合各种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对被告人量刑。需要强调的是任何酌定情节的考虑必须符合相应标准,具有相对统一性,不能失之随意。
2.增强量刑透明度是实现量刑规范化的程序保障
量刑规范化需要程序法的保障。在公开的裁判文书中应当尽量详细地阐述量刑理由,这对于限制法官自由裁量,实现量刑规范化,并维护法律在社会公众中的尊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件在实体处刑上往往不失平衡,但在裁判文书的量刑理由叙述中却极其简单,尤其体现于对一些酌定情节的考量。因此,作为刑事法官,在引用事实与证据,详细阐明定性理由的同时,也必须对据以轻、重的各项法定与酌定情节加以说理阐明,并对控辩双方关于量刑提出的各项建议是否采纳,予以评述。
3.加强量刑交流与量刑指导是保证量刑规范化的重要手段
对于任何一名刑事法官、任何一个合议庭、任何一个法院而言,加强相互之间横向的量刑交流显然是必不可少的,这种量刑交流使法官能及时、全面地了解与自己裁判案件类同性质、类同情节案件的普遍量刑尺度,进而选择个案的宣告刑。同时,这种横向的量刑交流也使上述普遍量刑尺度在不断的比较中,更为科学与完善。此外,必须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作用,上下级法院可在一定时期就某一类案件的刑罚适用问题共同研究,结合当前的社会治安形势,确定同一的量刑标准,以便统一认识,逐步达到层层平衡,最后趋于整体平衡。
4.切实加强判例的研究、应用,对实现量刑规范化有重要意义
我国不是适用判例法的国家,但注意研究、借鉴和吸收英美法系中有关判例法的优点,对掌握刑罚裁判平衡,统一法律实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近十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日渐重视判例在审判实践中的作用,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及《刑事审判参考》等权威性刊物上均登载有各地法院在实践中审理的典型性案件或者首例案件的裁判文书。这些案例虽不具有必须参照执行的法律效力和作为可援引的法律依据,但均是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可为在法律适用上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案例。
5.不断提高法官执法水平、端正量刑意识是实现量刑规范化的客观要求
作为量刑直接操作者和支配者的法官,必须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强化各项素质训练,提高法律水平和法律意识,公正、合理地适用刑罚。规范化的量刑是融合了法官熟稔的法律知识、独立的执法意识、丰富的执法经验的裁判。高素质的法官并不追求简单意义上的平衡,而是既从每一起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又具备大局观念、整体意识,在准确适用刑事法律的同时,精准理解刑事法律的内在精神,着力追求量刑的实质平衡,积极实现刑罚的目的和效果。
(作者单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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