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 > 公众版> 长安观点

廉政立法应走出低端重复建设的桎梏

2013-02-26 11:26:56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南方日报 

昨日(02月25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主办的2013年《法治蓝皮书》发布。蓝皮书指出,2012年对腐败案件的查处力度有所加大,地方预防腐败机构建设、技术防腐、防范公职人员利益冲突的制度建设以及社会领域的廉政法治建设提速。但蓝皮书同时强调,当前,中国党政机关已经出台了难以计数的规范性文件,用以规范公职人员行为。但这些文件相互之间缺乏体系性、逻辑性和一致性,有的仅限于号召性的规定,不具有操作性和强制性,严重影响了各种规定的权威性和实施效果。

我国廉政法律制度仍然不完善,的确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多数规范性文件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和要求大多是以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决定或党内纪律规定等形式出现的,尽管数量庞大繁杂,但由于廉政基本制度的立法层次偏低,直接影响了廉政法律法规的效力。同时,我国现行廉政法律制度中,一些廉政法律法规和党内纪律规条中常见“严禁”、“不准”、“禁止”、“不许”之类的禁止性规定,但对违反这些禁止性规定的法律后果、对违法者如何处理,却没有作出具体、明确的处罚规定。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便没有有效的惩处,便不能凸显反腐的强硬与严厉。

据介绍,十一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任期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只是实现了立法工作的阶段性目标,并不意味着立法任务的终结,而是标志着我国立法工作站在了一个新的起点上,并以完善修改整合法律为下一目标。在廉政法治建设领域尤其如此。目前,我们亟须制定一部能够统领整个廉政建设工作的基本法律,一部对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个方面作出全方位规定的母法——《反腐败法》,作为我国反腐败工作的法律依据,以使反腐败工作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并受到法律的保障。专门的《反腐败法》集组织法、程序法、实体法于一体,有利于集中刑法资源,在遵循刑法典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按照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加大对贿赂犯罪的惩治力度。同时,亦能整合完善那些缺乏体系性、逻辑性和一致性的规范性文件,让它们能在母法的基础上合理配置权力。只有加强立法的总体规划,才能有效解决我国廉政法律法规内容凌乱、体系分散、互不衔接的问题。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如果执行规章制度经常出现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失之于晚,甚至拖到最后不了了之的情况,违反规章制度的人得不到应有的惩处,反腐执行力便无从谈起。如果在制度面前经常存在着一个特权阶层,有了制度却做不到人人遵守,久而久之制度必成虚设。执行力是反腐败法宝,它取决于法律法规能否具体化、具有可操作性,仰仗于立法层面的完善与修整;同时,领导干部又是抓执行力的关键,只有领导干部自己首先敬畏制度,带头严格执行制度,才能强化制度的执行力。

腐败的产生与人性中滥用权力的弱点和逐利的本性密不可分,建立一套具有强执行力的规范和制约权力运行的法律体系,遏制人性弱点,是从源头治理腐败的根本措施。这要求我们从大量低端重复建设立法的桎梏中走出来,把更多精力放到整个廉政体系的修改完善上,从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与时俱进和发展完善。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