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罗意欢
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检察院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160件160人,提起公诉156件156人,法院全部作有罪判决。占同期刑事案件的5.43%,人数的3.27%。
从南海区受理的醉驾案件来看,数量和发案地点不平衡:一是中心城区以外地区例行检查的覆盖面较小,检查没有常规化、例行化,存在疏漏;二是南海区外来务工人员较多,在非主城区地带,以两轮摩托车为主要交通工具。所办案件以非主城居多,主城区67件,其余89件发生在非主城区。
根据查获原因不同,可以分为:一、交警部门例行检查发现的42件;二、发生单车事故的20件;三、发生多车事故的87件;四、本人报警的2件;其他情况5件。
从适用强制措施的情况来看,由于外来人员居多,大多适用拘留措施。139件139人适用拘留。17件17人适用取保候审,其中非佛山本地户籍为9件9人。
从判决情况来看,轻刑居多。判处拘役、宣告缓刑的有48件48人,占判决案件总数的30.7%;其余108件108人均为拘役并处罚金,判决案件中没有无罪和免予刑事处罚判决。
程序适用上存在的问题
(一)强制措施多适用拘留措施南海区办理的危险驾驶案中,适用拘留强制措施的占危险驾驶案件总数的89%,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仅占危险驾驶案件总数的10.9%。造成这种局面是缘于南海区流动人口众多,危险驾驶行为人多数为外地户籍,在本地没有固定住所,流动性较大,对其取保候审极易造成不能按时到案,从而阻碍诉讼程序的进行,而嫌疑人在逃后也会增加公安追逃的压力,因此在实践中司法部门极少对犯罪嫌疑人采用取保候审。实践中因监视居住需要耗费的警力更多,办案部门因为警力所限,也不愿意对嫌疑人采用监视居住这一方式。
(二)醉酒标准及收集程序存在问题被查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是认定醉酒驾驶的绝对标准。侦查机关使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仪对其体内酒精含量进行检测是发现醉驾的手段和方式,而对抽检血液检测则是最终认定醉驾的标准。醉驾行为人如对检测持抗拒态度,到医院后不配合进行血液酒精浓度测试,执勤交警会在确保其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对涉嫌酒驾的犯罪嫌疑人用强制手段带到医院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测试,但是如果碰到暴力抗拒检测的会给交警执法造成很大阻碍。
实体法适用上存在的问题
(一)与刑法第13条的矛盾调和
因为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作为指导,目前南海区法官严格执行以犯罪嫌疑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作为入刑的唯一标准,诸如案件的社会危险性、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前科劣迹、危害后果及呼气酒精检测结果等其他情节只是作为量刑时考虑,只要犯罪嫌疑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1,法院都会进行判决,不作无罪判决。刑法总则第13条“但书”的规定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将犯罪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定性为犯罪。而目前实践中将醉酒驾驶的行为概定性为犯罪,扩大了打击面,势必会模糊行政处罚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二)对于“隔夜醉驾”的认定
一些典型案件值得思考。2011年10月20日晚,孔某与朋友一起聚会饮酒后知道不能酒后驾车,于是在朋友家留宿一晚,次日7时才驾车回家,行至南海区桂城街道海五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检测和酒精血液检测,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51.8mg/100m1,为醉酒驾驶。
本案中涉及隔夜醉驾的问题,即喝酒的当晚没有驾驶机动车,而是次日驾驶机动车经检测后血液酒精含量仍超过80mg/100m1。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而本案中孔某并没有醉驾的故意,但是检测结果却是无情的,法院最后还是判处孔某为危险驾驶罪。在今后完善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解释和实施细则时,应考虑到危险驾驶罪为故意犯罪,在驾驶人未意识到自己为醉酒驾车,且没有造成任何伤害的情况下,应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予以判断,如醉酒的间隔时间、驾驶地段、行为人在驾车时身体的适应情况等。根据经验法则和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加以认定。
完善危险驾驶罪的建议
(一)主动加大查处的力度,建立查处犯罪的常态化机制
根据统计,南海区检察院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期间办理危险驾驶案件由他人报案被查获的有97件,占到总数的约62.2%。这从另外一个侧面反映出,如果没有发生事故,这些犯罪嫌疑人不会被发现,最终也就可能逃避法律追究。因此,公安交警部门应进一步加大主动查处此类犯罪的力度,增加相关卡点,建立查处醉驾行为经常性、常态化工作机制。
(二)从司法解释角度增加醉驾入刑的情节限制
1.应由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酒驾“情节轻微”的适用情形。有利于刑法第13条与危险驾驶罪的衔接,也切合了当前提倡的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2.加强案例指导。根据醉驾案件查处时遇到的不同血液酒精含量、醉驾发生的不同地点,醉驾人驾驶的车辆类型,是否持驾驶证驾驶,是否为有号牌登记等不同情节制定相应细化的操作性强的指导案例。各省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等实际情况,在最高法院指导案例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的参考案例,以利于司法审判实践中醉驾案例量刑的均衡性和稳定性。
(三)统一量刑情节,重视缓刑的适用
1.重视缓刑的作用。缓刑是一种刑罚的具体运用制度,对符合法律规定的醉驾分子适用缓刑,并不是对其放纵,而是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结合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指导,适用的刑罚措施。2010年7月22日开始,佛山市南海区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对象之一就包括危险驾驶案件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社区矫正通过安排专业的社区矫正人员及社会力量,对矫正对象实行“四育一劳”,即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组织监外服刑人员参与公益劳动,每月公益劳动时间不少于12小时。
2.明确危险驾驶行为出罪的替代处罚措施。在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和罚金并罚的同时,应当加大行政处罚的力度,如终身禁驾等,这将对在现代社会生活的人们具有极大的震慑力。
(四)制定实施细则,将毒驾、吸食影响神经系统药品后的药驾等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的实施细则
近年来,毒品以及新型毒品在我国蔓延迅速,而驾驶员吸食毒品后,对车辆、路面情况等因素的把控能力将大大削弱,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也随之增加,笔者建议将毒驾和药驾行为视为“危险驾驶”。至于疲劳驾驶、超载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因为有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其进行约束和制裁,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以及行政法与刑法有序衔接的考虑,不应将上述行为以危险驾驶罪入罪。
(作者单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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