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是在检察长主持下的议事决策机构,在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检委会会议召开时,多数情况下是检委会委员参加,其他人员列席不多。在“阳光检察”理念下,引入列席制度,对充分发挥检委会作用,确保检察权正确行使,推动检委会规范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这是因为——
(一)检察权独具法律监督权。检察权要接受内部制约及外部社会监督需要引入列席制度,合理构建检察机关与其他权力机关、社会组织及自身内部关系,主动引入被监督机制,提高检察委员会议事决策的社会认同度和配合执行可行度。
(二)有利于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创新社会社会管理。现代检察制度的理念要求深化阳光检务,引入检委会会议列席制度必将进一步扩大检察业务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使检察工作在社会管理创新这一高度自主性、创造性活动中有所作为。执法办案本身就是解决矛盾纠纷、协调利益关系的工作,检委会会议列席制度引导多元化主体参与检委会决策,让不同的思想、意见和利益诉求相互碰撞,可以在兼顾各方面利益基础上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实现“善治”这个社会管理所追求的终极目标。
(三)有利于促进检委会科学决策,提高检察委员会议事决策的质量和效率。科学决策是一个贯穿情报、设计、抉择、审查活动的过程。信息及时汇集、准确反映,理念明晰,才能正确决策。“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检委会会议列席制度能最大限度地实现信息共享、收集观点并及时传达给决策者。根据不同的案件,选择合适的列席人员能够促进委员们的专业决策,列席成员从自己的专业角度出发发表意见、提出建议,配合检委会委员更好完成检委会的科学决策活动,服务于集体决策,使其价值判断更客观化和理性化,服从检察价值、目标要求。
综上所述,在检委会会议中引入列席制度,对检委会的科学决策和规范化建设是一种探索性的尝试。可根据情况选择列席人员的范围。如,上级院列席,有利于检察机关内部决策层面加大对下级业务指导和监督,发挥检察机关的体制优势,凝聚上下级检察机关的合力,彰显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整体效能;本院干警列席,既能给检委会正确决策增加积极因素,又可以提升干警工作能力,增强干警的工作热情;侦查人员列席,对案件的办理情况,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必要的说明,更能反映案情的客观性、全面性;人大代表列席,可保障其对检察工作客观、现实、有效的监督,增强检委会决策的透明度;领域专家列席,可为检委会的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另外,建议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赋予列席人员相对应的权利和义务,建立一套完整的列席制度,并探索该制度在实践中发挥的作用。
(陈文瑞 作者单位: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