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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调解更要重履行

2013-02-24 08:36:17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调解是一种好的结案方式,但要保证调解案件自动履行,法院必须对调解结案有正确的认识、合理制定考评办法,国家也要将不履行调解书义务的行为纳入社会诚信评价体系。

调解较之于判决,是一种多赢的结案方式。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调解结案后并不能自动履行,使调解的目标落空。

笔者通过调研,发现以下原因影响了调解结案的自动履行率:

一是有的法院对调解的司法政策理解有偏差,片面追求调解率,把案件调来调去,不达目的誓不罢休。

二是现行考评机制不合理。一些地方将民商案件调解率、上诉率、改判率、执行和解率列入绩效考核标准,导致实际工作中一些法官为了追求“漂亮”的调解率,而千方百计做当事人工作以促成调解,甚至出现“以压促调”、“以调代判”、“以调促执”现象。

三是个别法官工作能力欠佳。一接触到案件,不是分析案件本身的法律关系,而是千方百计做调解工作,采取“两边压”、“两边哄”的方法,以至于有些当事人在领到调解书时有一种受骗的感觉,不愿履行。

四是个别当事人包括个别法律工作者深谙法院追求调解率、执行和解率之道,利用调解拖延时间,藏匿、转移、变卖财产,规避义务。

调解书自动履行率低的现状让部分当事人对于法院调解工作颇有微词,也直接影响了法院调解制度本身,尤其是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作出让步的当事人因为没有及时实现权利,从而把对于法院调解工作的不满情绪带到执行环节,进而引起信访、申诉。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项措施着手提高调解书自动履行率,以增加司法权威性。

首先,调解质量和调解数量并重,促进调解书的自动履行率。同时建议制定司法解释,通过在调解书中列明惩罚性条款或担保性条款,加大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的风险责任,减少民事案件调解申请执行率;对于当事人恶意逃避债务,隐匿、转移财产追究责任的时间从执行立案开始前移至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防止义务人钻法律的漏洞。

其次,科学制定调解考评办法,把调解率与自动履行率挂钩考评法院和法官。加强法官的调解技能效果的培训,提高调解质量,坚决杜绝违法调解和久调不决的现象发生。王胜俊院长曾明确指示:“要完善调解工作的考评体系,不仅要考察调解率,还要考察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和调解信访率;不仅要考察调解案件的数量,还要考察调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防止片面追求调解率。”

再次,调解结案应当兼顾执行。要做好当事人的释明工作,正确利用保全措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督促、约束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遵守协议。要让有义务履行调解书的一方当事人认识到,如果不自动履行调解书,就要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更多的费用;引导当事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督促条款和担保履行条款,提高调解协议的自动履行率。

最后,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强化不良征信记录对社会成员行为的影响。调解本来就是你情我愿,没有理由不自动履行,未按调解文书载明日期履行义务属于失信背约行为,以提高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的经济成本与社会成本。

(徐永忠  作者单位: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