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司法公信力与建设法治国家是同步的,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但从法官个体而言,应从树立为民司法理念、提升司法职业操守、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提高司法透明度等方面,加强自身形象建设。
法官形象是指法官的言行举止在民众心目中的印象,是法官向社会展示自我的结果,是社会公众对法官素质进行认知和评判的重要参照。司法实践中,一个品行不良、素质低下的法官形象的揭示往往会掀起轩然大波,社会舆论会因此不断地指责司法制度本身及其运作过程的种种缺陷,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
从公众心理角度而言,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行为的一种主观评价或价值判断,它是法官的信誉和形象在社会公众中积淀所形成的一种心理反应。良好的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通过可以信赖的司法程序,对法院的权威、法官的裁判产生普遍性的信服和尊重。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曾指出:“提升司法公信力与建设法治国家是同步的,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充分考虑当下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各种因素,全方位多角度采取措施。”提高司法公信力,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因素,但从法官自身角度而言,应从树立为民司法理念、提升司法职业操守、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提高司法透明度等方面加强法官形象建设,以此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罗马十二铜表的结语指出:“人民的幸福是最高的法律。”我国司法的人民性也要求法官必须注重以人为本,力图实现每起个案的公平与正义,使公众通过具体诉讼活动达至对司法的信服与遵从的彼岸。在司法活动中,法官要明确为谁掌权、为谁司法的根本性问题,要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常念护民之责,常思爱民之情,常做利民之事,常存为民之怀,将司法的触角延伸到最基层,同群众打成一片,倾听群众诉求,反映群众呼声,从朴素的生活信息中了解群众的司法需求,真正做到观念上为民、作风上亲民、程序上便民、实体上护民、效果上利民,对当事人动之以情,明之以理,尊重当事人的人格,赢得当事人的信任。
当事人评价法官,既看职业能力,也看职业操守。职业能力是司法公正的前提,职业操守是司法公信的保障。法官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官的形象塑造。法官要自觉接受政治教育和服务宗旨教育,不断提高自身政治觉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职业观,端正执法思想,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蚀。公生明,廉生威。法官只有筑牢防腐拒变的防线,严正操守,经济上和物质上能做到宁静的心理平衡,不为钱财所惑,不为权色所动,淡泊名利,才能树立公正威严形象,才能提高司法公信力。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必须拥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工作作风,这是法官赢得当事人信赖、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要条件。
裁判文书是司法裁判活动的终局载体,也是法官树立良好形象、展示自身素质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载体。北京市优秀法官姜颖曾说,判决是法官的名片,这个名片不是靠印刷精美或者职务高低来评判的,而是看你的判决是否响当当、硬邦邦。根据已有调查显示,裁判文书的质量问题是影响法官形象的一个重要因素。说理透彻的裁判文书,既反映了法官对当事人讼争事实的判断依据及其过程,也反映了法官对案件裁判的基本方法、路径和价值取向。裁判文书存在错误,或者说理牵强、漏洞百出会影响当事人对法官形象的评判,进而对司法公信力产生疑虑。为此,法官要强化裁判文书表述的完整性、连贯性、说理性,对案件裁判过程及其结果有完整的描述和分析,要在文书中展开扎实的逻辑论证,给出让人信服的结论。
莎士比亚说:“真理是喜欢公开交易的。”正义不但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不公开,最容易引发当事人和社会大众的合理怀疑,也最容易引发暗箱操作、司法腐败等问题。落实司法公开措施(包括适用规则公开、司法过程公开、裁判结果公开)可以增进公众对法官职业行为的了解和信任。司法公开给当事人和社会大众提供了一个直接感知司法裁判过程和结果的机会,为人们提供了一个评判司法和法官的基本平台,也是法官向人们展示自己的形象和素质、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一个主阵地。法社会学研究表明,人们更关心自己同类人的命运。对大多数人来说,司法公开为人们提供了一个获取某类案件处理结果的机会,提高了自己的行为预期,从而来调整自己的行为策略。司法公开让社会公众对法官的形象及其司法过程、裁判结果有一个比较明确的认识和预期,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有力举措。
司法大事,必作于细。细节决定成败,当事人或社会公众一般都不熟悉法官,所以他们对法官进行判断的依据主要是行为细节。法官职务行为的细节直接影响当事人对其形象的预期和判断,如庭审过程中法官对某方当事人表示过分的关心、随意打断一方当事人的发言等,都会引起当事人合理性的怀疑,削弱司法公信力。司法实践中,法官要规范职业行为,关注行为细节,维护中立、公正、严明的社会形象,建立当事人对法官的确信,增强社会公正对法官的信任,提高司法公信力。
形象系于公正,法威存乎民心。培根说:“法官应当学问多于机智,德高望重甚于巧言善辩,慎重超过自信。尤其是,诚实廉政乃是法官应有的德行。”树立法官良好形象,是一个系统的有机的工程,需要每一名法官自律、自省、自重。
(作者 徐小飞 单位: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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