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利益结构的深入调整、思想文化的广泛交融,原先的“单一化”管理模式已经难以满足当今社会管理需求,社会管理创新已成为必然的发展趋势与路径选择。在社会管理创新大格局中,作为政法机关有机组成部分的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应探索社会管理创新方式,找准自身职能定位,努力成为社会管理创新的积极参与者、坚实保障者和有力促进者。
(一)“以办案为中心”,成为“社会管理创新”的积极参与者。反贪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重要组成部门,理所应当积极参与到社会管理创新中去,成为社会管理创新的参与者。查办案件是衡量反腐败斗争是否深入、是否有成效的重要标志,也是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为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排除干扰阻碍,推进和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最根本、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
目前,我国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任务依然艰巨,尤其是在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民生领域侵害群众权益的职务犯罪案件仍然比较突出。反贪部门要通过积极创新工作机制和模式,注意在办理各类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进一步规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全力维护好人民群众利益,真正做到规范执法办案,在办案中以人民群众利益为重、以人民群众期盼为念,最大限度地激发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二)发挥“以合作为辅助”的边际职能,成为“社会管理创新”的坚实保障者。反贪部门所行使的职务犯罪侦查权是检察权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反贪部门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理应扮演好保障者的角色。
一方面,反贪部门不仅应通过运用新模式、新思维、新方法来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而且应注意与预防部门加强联系和沟通,逐步解决侦查工作与预防工作两张皮、工作脱节、信息不通畅、针对性不强、效率不高的现实问题。反贪部门应通过对侦办职务犯罪案件进行总结和反思,和预防部门一同开展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坚持“打击”与“预防”并重,注意将预防前置,促进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依法、公正、廉洁、高效执法和司法。另一方面,反贪部门还要加强与控申部门的交流与沟通,尤其是针对那些群众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要与控申部门联合进行信息研判,科学分析此类线索的真实性和可查性,对于条件成熟的案件线索,应当立即进行初查和侦查工作;对于条件不成熟的案件线索,要配合控申部门做好释理说法工作,防止演变成为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力促将矛盾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
(三)发挥“以服务为动力”的社会职能,成为“社会管理创新”的有力促进者。与查办和预防工作不同,服务是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的一项“软职责”,但却是反贪部门为社会管理创建良好环境的重要手段,必须拿出行之有效的“硬措施”。
一是应积极参与软环境建设,加强与工商、税务、技术监督、土地、城建等有权部门的沟通,共同为大项目建设营造廉洁、高效的外部环境;要发挥专业知识特长,为企业发展提供法律政策咨询,促其守法经营、依法维权。二是应积极参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建设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将其纳入到统一的信用记录平台中来,协助有关部门在工程招标、政府采购、资源开发过程中,实行市场廉洁准入,使守法者受益、违法者出局。三是应积极参与思想道德建设,自觉地加入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中来,开展好国家干部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教育活动,塑造廉洁光荣、贪腐可耻的新风尚,促进社会思想道德水平的全面提升。
(作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吴斌 张云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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