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 > 法学理论

落实执法理念 强化监督成效

2013-02-19 08:59:32 http://www.chinapeace.gov.cn/ 来源:检察日报 

    检察机关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进程中,如何率先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应用法治方式,并促进全社会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养成,是新形势下的新要求,是应该持之以恒、长久坚持的重大课题。

    经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大学习大讨论”活动,至2009年,检察机关逐步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执法理念,至“十三检”进一步完善。检察执法理念的形成和成熟,是检察机关多年来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提炼和升华,是履行检察职能的指导准则,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检察实践中的具体体现。

    检察实践推进的过程,是落实检察执法理念贯彻实施的过程。我们要将强化法律监督的要求和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要求,统一到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上来。为此,要着重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是平衡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要求。打击和惩治犯罪无疑是侦查、检察、审判机关的神圣职责,事关平安中国建设目标的实现,没有对严重刑事犯罪的依法严厉打击,长治久安、平安中国建设的目标将无法实现,人民安居乐业的美好生活环境也无从实现。同时,保障人权是宪法的要求,事关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实现两者的平衡,检察机关负有特殊职责。文革时期,检察机关被撤销,国家人权保护状况也是最糟糕的时代,历史的教训昭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保障人权方面必须切实担负起职责。通过侦查活动的监督,有效控制侦查权,促进侦查权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从源头上控制和防止非法证据的出现,防止侵犯人权现象的出现;在公诉活动中严格履行客观公正义务,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排除非法证据,加强审判活动监督;全面履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全面保障刑事辩护权;高度重视自侦权的监督制约和规范运行等等。总之,必须全面落实保障人权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在平衡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关系上,检察机关尤其要关注保障人权的要求,严格履行人权保障的法律规定,严格履行对侵害人权现象的法律监督。

    二是平衡诉讼监督业绩观和司法权威的关系。司法权威的树立、公众对司法权威的认同,首先源于对侦查、检察、审判、执行机关的严格公正廉洁执法、司法,检察机关担负着对侦查、审判和执行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因而要注意平衡诉讼监督业绩观和司法权威的关系。现代刑事诉讼制度以规制公权和保障人权为主线,以相互分工、配合、制约为运行机制,以实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为价值目标。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主要针对的是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机关,诉讼监督的成绩越大,说明其他机关的问题也越大,如果检察诉讼监督工作暴露出侦查、审判、执行各环节存在问题很大,则只能说明司法、执法活动存在很大问题,公众对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就会产生很大的质疑。因而要注意平衡业绩观和司法权威的关系。一方面通过各个诉讼环节严格执法、司法和有错必纠的机制树立司法权威,另一方面通过专门的诉讼监督机制与各个环节的自我纠错机制相结合,共同发挥司法纠错的救济功能,科学制定诉讼监督业绩考核机制。

    三是平衡检察职能内部之间的关系,防止检察权运行的内部冲突。我国检察权是由侦查权、诉讼监督权、公诉权等权能组成的权力综合体,是政治制度发展史上较晚形成的以制约侦查权和审判权形式出现的、以制约为本质特征的新型权力形态,因此,检察权的内部配置须协调运行,履行各项检察职能必须坚持和维护检察权的整体功能和价值目标,防止内部冲突,必须坚持权力的有限性、受监督性即相互制约性,必须坚持权力受权利的制约和监督的原则,必须坚持检察权运行的自我规制即强化自身监督。防止和克服监督权的扩张倾向,防止和克服监督中刚性有余、柔性不足的弊端,防止和克服监督中不恰当的“能动”现象,防止和克服检察职能运行中的“跷跷板”现象。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必须率先牢固树立法治思维,恪守法治方式,全面落实检察执法理念的要求,以自身严格执法,强化法律监督的实际成效,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作者为苏州大学检察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李乐平)

[责任编辑:王春圆]
相关报道

·安徽政法干警笔墨说唱推动执法理念之变
·安徽金寨检察官情系下岗工人彰显为民执法理念
·检察事业进步:以正确的发展理念和执法理念为指南
·沈阳城管创新执法理念 城市管理要为不同阶层提供生存空间
·上海市检察长:转变执法理念和方式 积极应对新刑诉法
·践行正确的发展理念和执法理念

·践行正确的发展理念和执法理念
·从十方面端正执法理念转变办案方式
·苏州城管家政式“柔性执法”理念促执法方式嬗变
·最高检开展发展理念和执法理念征文活动 突出三重点
·转变执法理念做到“八个坚持”
·西安世园会安保经验和执法理念给社会管理创新带来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