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了检察制度,丰富了检察职能,将极大地推进检察事业的发展。但是,在贯彻实施的过程中必须对这两部法律全面理解,统筹把握,在实践中应注意正确处理以下若干关系。
一、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检察一体化的关系。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是一项宪法原则,检察一体化原则是近百年来检察制度发展中,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制度的一种体制。在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中,由于检察体制系行政体制的组成部分,有的往往由司法部长兼任总检察长,检察组织体系往往不够严密,检察权的行使往往可能受到行政权的干预,检察权的独立行使缺乏必要的宪法和法律保障,因此在这些国家特别强调检察一体化原则,以保障检察权不受干扰。而我国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和领导体制已充分体现了检察一体化原则,宪法和法律也充分保障了检察权的依法独立行使。因此在实践中应遵循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正确处理两者关系。
二、追诉任务和客观性义务的关系。检察官客观性义务的要求与公诉工作中的绩效考评(控制无罪判决率、不诉率、撤诉率、变更起诉率),尤其是启动提起公诉客观证据发生变化后,如何自觉履行客观性义务,客观上存在一定的冲突关系。这种冲突概因刑诉法关于公诉案件的证据标准和审判的证据标准(确实充分)完全一致所致。公诉工作坚持客观性义务,也许在审查起诉阶段比较容易做到,能依据规定排除非法证据、存疑不诉、附条件不起诉,但当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之后,公诉人由于其追诉主张未能实现,履行客观性义务的自觉性可能会打折扣。这时公诉人要及时调整思维,在行使抗诉职能时既要对判决畸轻案件提出抗诉,也应注意对判决畸重案件提出抗诉。
三、自侦工作和人权保障要求之间的关系。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主要通过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尤其是有效控制侦查权来实现。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自觉按照权力谦抑原则规范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监督与构建监督体系相结合。侦监、公诉部门对自侦案件的监督应当和对公安机关侦查权的监督坚持同样的标准。
四、自侦案件批捕权上提一级与侦查一体化的关系。批捕权上提一级改革的法理基础是: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审查逮捕决定的机关,不应是同时对其进行侦查的机关,或者说,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原则上是不能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的。这就是实行检警一体化的国家将逮捕权交给法院履行的原因。我国的检警关系是相互独立的,所以批准逮捕权由检察机关履行是正当的。前些年,有些学者曾质疑我国检察机关履行批准逮捕权的正当性,其实是没有把握我国检警关系的相对独立性和有些国家检警一体化之间的区别。侦查一体化机制可以说是检察一体化的题中之义,客观上侦查一体化机制是侦查权行使的有效方式。实践中要注意把握好两者内涵,以提高侦查效率。
总之,检察权是由各项检察职能组成的一个权能综合体或“权力包”,各项检察职能犹如五个手指,各有各的功能,只有五指齐攥才能形成拳头,才能发挥检察权的功能。所以,对于检察权整体而言,各项检察职能都很重要,不应当人为地圈定重点,而应当统筹兼顾,坚决防止厚此薄彼。
(作者为苏州大学检察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李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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