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全面贯彻落实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健全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总结前期经验基础上,制定了《关于适用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相关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
《意见》明确规定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由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组织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对于确认身份关系、收养关系、婚姻关系等五类调解协议的申请,法院不予受理。规定各基层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司法确认案件的审查工作,采取书面审查与庭审结合的审查方式,围绕调解协议是否违反自愿原则,是否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是否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案外人合法权益等问题进行重点审查。
此外,天津高院制作了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以及驳回申请的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格式,方便全市法院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