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的《关于财产保全担保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凡企业职工和农民工在讨薪案件中经审查确无能力提供担保,且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可以不要求其提供担保。
南通中院发现,追索劳动报酬案件中,一些企业职工和农民工往往难以凑够足额担保财产,常常因被执行人提前转移财产而使合法权益遭到侵害。
据介绍,新规规定,申请人为司法救助对象,申请财产保全确无财产提供担保的,申请财产保全额在争议标的合理范围内,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较明确的,可以不要求其提供担保。(记者丁国锋 通讯员顾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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