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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环境保护规定应补充完善

2013-01-31 09:49:44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环资委建议在现行环境保护和农业法律的框架下,应在修改和制定各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时注意补充完善有关农村和农业环境保护的规定。”这是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了解到的。

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任玉奇、郝萍等74位代表提出两件议案,建议制定农村环境保护法、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其中任玉奇代表领衔提出的议案附有完整的法律草案。

代表们在议案中提出,我国农村污染问题日渐突出,农村污染排放已占全国总污染量的“半壁江山”,成为水体、土壤、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农业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有效的控制。在农村和农业发展中,化肥农药的不合理使用、养殖业的无序发展、农村卫生设施落后、污水灌溉以及工业不断向农村转移,将加剧农业面源污染和农村环境污染,既损害农民的健康,又威胁农产品安全。含有害物质的农产品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容易引发多种疾病,直接威胁人体健康甚至生命。

代表们在议案中认为,目前关于农村和农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还十分不健全,使得农村污染问题无法从法制上得到防止和解决,建议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农村环境保护法、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

全国人大环资委认为,有关农村和农业环境保护立法是各方面长期关注的问题。就有关立法问题,环资委多年来同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反复进行了多次研究讨论。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我国现行环境保护和农业领域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和农业环境保护问题已经作了大量规定,法律法规框架已经基本形成,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应当通过加强部门协调、加快落实政策和规划,严格执法和监督、加强对农民的指导和扶持来解决。对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有关立法建议,可以在修改和制定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时予以认真研究和采纳。

全国人大环资委认为,加强农村和农业环境保护十分重要,相对于城市和工业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有关农村和农业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还比较薄弱,有待补充完善。环资委在2012年8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在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专门补充了关于农业和农村生态保护的内容,规定加强农业生产环境保护监管,明确通过财政预算支持农村环境治理。对于代表议案中涉及的法律、政策和规划执行方面的问题,环资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和推动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的进一步落实,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的研究制定过程中认真考虑充分吸纳议案中所提建议,以满足农村和农业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

记者 陈丽平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