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指导工作规则》3月1日起施行
指导方式包括建议提醒公示约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指导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将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近年来创新的监管方式如建议、辅导、提醒、规劝、示范、公示、约谈等,有了明确的规范。
行政指导工作,是近年来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转变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的创新,得到社会广泛关注和积极评价。国家工商总局为适应市场监管实践面临的新任务新要求,规范行政指导行为,保障工商机关在实施行政指导中正确履行职权,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在总结各级工商机关行政指导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制定了《工作规则》。
《工作规则》明确了“行政指导”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通过建议、辅导、提醒、规劝、示范、公示、约谈等非强制性方式,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自愿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
明确了行政指导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依据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在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等方面帮助行政相对人,促进其事业发展的;指导帮助行政相对人完善经营管理行为,预防或者避免行政相对人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发生的;法律法规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职责,但未明确监管措施和手段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实施行政指导的情形。
明确了实施行政指导可以采取的方式。建议,为规范行政相对人行为,就工商行政管理相关问题向行政相对人提出引导性、倾向性意见;辅导,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与工商行政管理业务相关的帮助和支持;提醒,就行政相对人容易疏忽的工商行政管理相关事项进行提示;规劝,就容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对行政相对人进行预警或者劝告;示范,通过推荐、评价、展示等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合法、规范经营;公示,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相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并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有引导性的参考;约谈,召集行政相对人,就工商行政管理事项通过约见沟通、学习讲评等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合法、规范经营;其他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指导方式。(记者姚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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