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适用新刑诉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职务侵占案件。
出生于1994年10月的被告人张某,在2012年5月至11月间,利用在某餐饮公司担任收银员的职务之便,采用将部分不开具发票且缴纳现金的客户账单处理成免单的手段,将该公司的营业款总计人民币9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张某在实施部分犯罪时不满18周岁。
公安、检察机关对被告人张某的家庭情况、成长经历、平时的工作表现等进行了审前调查,将相关材料附卷移送并被法院接受。
据了解,张某虽在审判时已年满18周岁,但是考虑到其刚刚成年,为了取得更好的教育和挽救效果,切实保护其诉讼权利,承办法官通知其近亲属到庭,以化解他的心理压力,使其感受温暖,真诚反省。
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在家人的帮助下积极退赃,得到了工作单位的谅解。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庭审后,承办法官对被告人进行了法制教育,希望他能够吸取教训,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及价值观,重回社会,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人。
此外,根据新刑诉法规定,在对张某的判决生效后,法院将依法在三日内对张某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卸下他的心理枷锁,为其今后生活、就业铺平道路。
承办法官介绍说,新刑诉法首次设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规定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并对相关诉讼环节的特别程序进行了规定。本案是在新刑诉法实施后常州市第一起未成年人职务犯罪案件,法院一切从保护未成年人角度出发,确保未成年人案件高质高效审理。(尹大林 王东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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