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内部设立案件管理部门对加强自身内部监督制约、保障检察权更好运行具有重要意义。然而,作为新生事物,在操作中必然会遇到一些现实的问题,如怎样正确把握案管部门同办案部门的关系;如何将管理、服务职能更好地发挥到促进办案质量和效率上来等。在此,笔者立足本职岗位,谈一谈在履行公诉职能中,案管部门同公诉部门应处理好的四个关系。
一、坚持程序监控与有条件的实体监督相结合原则,处理好案管部门“管”与公诉部门“办”的关系。按照内部职能分工,对案件的审查起诉应由公诉部门办理。案管部门的职能是对公诉案件办理流程的动态监管以及事后根据需要对实体质量的抽查、评查,而不应该是公诉部门与案管部门同时办理案件。
二、案管部门要注意在依职权审核的同时,加强与公诉部门沟通,把好案件入口关,处理好案件受理与公诉部门信息互通的关系。未成立案管部门以前,案件由公诉部门受理,公诉部门往往只对材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案件受理规定,是否属于本院管辖作出判断。案件受理权移交案管部门之后,案管部门依职权决定案件是否受理,案管部门应加强同公诉部门信息互通,以期准确把握案件受理标准,严把案件受理关。
三、处理好案件办理过程中案管部门服务与公诉部门依法独立办案的关系。案管部门配备有高速扫描仪、白条打印机等专业装备,辅以专业的操作管理软件,可以大大提高卷宗复制及制式文书填写的效率,案管部门受案后将卷宗扫描进电脑,一方面可以直接提供给办案部门,达到资源共享的效果,另一方面也可以让辩护人在电脑上完成阅卷;同时,案管部门受案后可以借助专业设备轻松填写权利义务告知书、换押证、审查起诉羁押期限告知书等,从而使公诉部门避免进行此类繁杂琐碎的工作,更加集中精力投入案件审查之中。
四、案管部门要注意将案件办理情况融入综合工作中,全面分析业务工作发展情况,为业务部门提供参谋决策信息。对公诉部门而言,客观公正办案反映的仅是检察工作的一部分,还需要结合办案深入群众之中做大量的工作,在执法为民的宗旨统帅下不断延伸职能、创新工作机制,由于案件具体办理情况大都不在案管部门监督掌握之中,如果在行使参谋职能时忽略这些情况,给领导决策机构提供的就不会是全面的客观的内容,因此,案管部门要坚持将日常办案动态书面监督(主要体现为报表)同深入业务部门全面了解情况结合起来,以便更好地提供参谋决策信息。
(郭健 作者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