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公安厅党委审议通过厅机关领导干部“一岗双责”问责规定。省长助理、公安厅厅长曾欣指出,推出“一岗双责”问责规定是坚持从严治警、自我加压的重要举措。
规定明确适用对象为省厅机关各总队、处(室)及其建制科(队)以上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领导班子成员,要求省厅机关领导干部在履行本单位业务工作领导职责的同时,要抓好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队伍管理工作。
规定明确了领导干部“一岗双责”的10项责任,明确了需要问责的10种情形,其中包括对本单位民警的廉洁从警和遵章守纪的情况不进行监督管理,致使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或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违纪违法案件;对本单位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不支持、不配合法纪监督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等。 (黄庭松 肖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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