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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部法规管不住指向野生动物的猎枪

2013-01-28 15:44:07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中国青年报 

    “合理利用野生动物”的背后

    “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这是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总则提出的立法目的,但在中国政法大学资源法研究中心的臧云看来,“合理利用野生动物”的说法,令其疑惑。

    翻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里面对“合理利用野生动物”的阐述非常少。《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在七种情形下可以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然而,这七种情形的描述在孙江看来是过于泛化,“以第七种为例,所指的其他特殊情况中的‘其他’涵盖太广了。”

    兜底条款的阐述不明,使得在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授予行政机关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孙江认为,“合理利用”当然可行,这有一定的现实依据和科学性,但“如何利用”则需要逐条列明,否则会成为商业利用的合法性支撑。

    专家们的担忧并非没有现实依据。“合理利用”的背后,野生动物利用的商业化问题凸显。

    亚洲动物基金长期关注活熊取胆情况,该机构中国区对外事务总监张小海说,根据我国中药协会2012年发布的数据,我国黑熊存栏数已达到1万多头,其中约7000头熊用于取胆,熊胆粉的年产量可以达到2.45万公斤。

    而在巨大的熊胆粉消费份额中,用于药监部门批准的药品制剂所使用的数量仅有100多公斤。

    张小海认为,商业化导致熊胆已不再是药,这与该产业宣扬的保护发扬中医传统文化相背离。

    监管与惩处尚难到位

    法律的缺陷给现实执法中带来的弊端显而易见。

    各地仍有人在继续捕猎野生动物,通过利益的输送,将国家野生保护动物从森林搬到了市场和餐馆。与此同时,我国每年野生动物被虐待、伤害的数量也不少。

    违法的人不少,但能定罪的不多。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执法主体分散,出现权责不明、互相推诿的现象;另一方面也有取证难和界定难的困境。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林业部门主管陆生野生动物,但动物流通到市场后则由工商部门分管,尚未有明确统一的部门来统领野生动物保护的整体工作。

    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一些林业局执法人员表示,对于非法捕杀必须要当场取证抓获,因此很难执法。执法人员接到举报赶到现场时,那里往往已是“人去山空”。而由于市场混乱,许多商家出售的野物连工商执法人员都难分辨是家养还是野生。

    难以监管的不仅是实体市场,随着电子消费的盛行,野生动物的贩卖也已延伸至网络中。

    一些野生动物保护人士发现,在淘宝网站上搜索“野味”二字,能得到3000多个结果。

    虚拟销售使得监管和执法难度进一步扩大。而即便定罪,在北京世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徐雪莉看来,涉嫌违法人员及处罚成本也不足以对违法行为产生威慑力。

    几位民间环保人士告诉笔者,他们曾与某地林业部门配合抓获了盗取野生鸟蛋的违法分子,但最终处罚的结果却令他们备感失望。

    徐雪莉说:“依据台湾地区的野生动物保育法,对非法捕猎的罚款金额换算成人民币约为4万元~22万元,而依据大陆现行法规,罚款仅在几千元之间。”

    与此同时,对处罚主体的界定也存在问题,徐雪莉认为,参与盗猎、销售和购买的每个环节,都应被界定为违法,只有扼制了终端源头的购买和需求,才能更有效地减少对野生动物的违法捕猎。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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