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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缓刑期间再犯罪社会调查建议“收监”

2013-01-25 10:20:57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山西省阳泉市矿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王某、许某盗窃一案,近日一审有果,法院充分采纳了社会调查报告中“被告人不适宜监外帮教”的意见,依法撤销王某、许某二人之前因抢劫罪被宣告的缓刑,以盗窃罪分别判处二人拘役五个月和拘役三个月,与抢劫罪数罪并罚,分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和三年零一个月。

    2012年9月,矿区检察院与区法院、区司法局根据工作实际,共同起草并签署了《关于对矿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开展社会调查的规定(试行)》,从调查主体、调查内容、工作流程等方面都作了详细规定。上述王某、许某盗窃一案是该规定实施后,矿区第一起采纳社会调查意见决定从严处罚的案例。

    该案涉案价值仅2465元,但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区司法局指派社会调查员出庭宣读了社会调查报告,报告认为:二被告人曾因犯抢劫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不思悔改,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不适宜监外帮教。

    法院最终采纳了社会调查意见。判决书认为:王某几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但依然无视法律,屡屡再犯。二被告人的父母文化程度较低,对子女疏于教育管理,尤其是在二被告人因犯抢劫罪被宣告缓刑期间,未能很好地加强教育、管理,致使二人很快重新犯罪,教训深刻。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赵振华 高英)

[责任编辑: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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