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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一精神病人被依法强制医疗

2013-01-25 08:52:00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由该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提起的一起强制医疗案,并当庭作出决定,对被申请人陈某强制医疗。据了解,这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四川省审结的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6月9日,被申请人程某与其父发生纠纷后,将其父勒死,后逃离了现场。当月12日,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而在2004年、2010年、2011年,程某曾三次因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去年12月,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定程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故意杀人行为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并建议监护治疗。

    此外还查明,被申请人程某在以往日常生活中,也表现出精神异常,与邻里交往较少,且情绪易波动,与家人时有争执。

    该区检察院在上述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程某属于作案时无法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故在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经审查认为程某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直接启动强制医疗程序,并在收集相关证据的基础上,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

    法院认为,被申请人程某系精神病人,其实施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虽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其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强制医疗,遂作出上述决定。

    ■连线法官■

    强制医疗利于充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该案审判长李春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新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专门设立一章,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作出规定,一方面可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免受精神病人侵害,同时也可使精神病人得到妥善处置,并利于保障公民权利不受非法侵害。另一方面使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得到较好落实,并利于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

    依照法律规定,启动强制医疗程序主体有三,一是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并按程序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后,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二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在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审查认为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三是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也可启动强制医疗程序,并依照规定作出决定。该案应属第二种情况。(记者 王 鑫 通讯员 冉雪瑛)

    李春雨说,该案审理中,当事人并未申请不公开审理,被申请人也不能出庭,是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故根据诉辩式庭审的特征,该案适宜公开开庭审理。并为体现程序的公正和慎重,防止“被精神病”或有假冒精神病人逃避刑事处罚的情况发生等,该案承办法官在1月11日专门会见程某,通过与其直接接触、交谈等,进一步了解其精神状况。

    依照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对不服强制医疗决定的复议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据了解,因该案为全省首例审结的强制医疗案,涉及的法、检、公三机关都极为慎重,并对下一步的执行及早做了协调沟通,目的是力争为今后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有益借鉴。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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