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对大兴区公安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李某某的执行活动实行监督。据悉,此次监督是新刑诉法实施后北京检察机关首次对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新刑诉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监所检察部门依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对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开展了法律监督。监督过程中,监所检察人员从指定监视居住场所的硬件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障两个方面进行监督。
新刑诉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权,赋予检察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权力。但是检察机关要根据不同对象、不同阶段、不同目的、不同情况,依法机动灵活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从立法精神来看,应当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为原则,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为特殊,实践中应当慎重使用。为此,各级检察机关还相应建立了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侦结反馈等制度。完善与纪检监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等的沟通协调机制。
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此次监督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活动做了有益探索,并为顺利推进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督的常态化、规范化积累了宝贵经验。目前,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正在研究制定《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督细则》等规范性文件,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活动的监督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贾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