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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徙木立信”看法律权威的树立

2013-01-23 10:29:46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根据亚里士多德的告诫,法治权威的生成还必须依赖于另一个条件——“已经制定的良法获得人民普遍的遵从”,也就是说,将“纸面上的法”变成司法实践中具有生命力的“活法”

    □张少波

    根据《史记·商君列传》的记载,商鞅本是卫国国君的远房后代,少好“刑名之学”,学成后听闻秦孝公发布了“求贤令”,便前往“应聘”,继而以“霸道之术”说服孝公,成为秦国专司变法的左庶长。新法公布前,为避免秦民视之如儿戏,商鞅事先将一根长约三丈的木头树立在咸阳城南门,并告诉百姓:如果谁能将这根木头从南门移到北门,就赏赐十两黄金。基于对政府惯常表现的不满,秦民中无人甘愿为十两黄金以身试险。商鞅见状,便将赏金增加到五十两。这时一位年轻人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将木头移到了北门。商鞅于是夸奖年轻人道:“尔真良民也,能从吾令”(《东周列国志》),并如约交付了承诺的五十两黄金,以表明商君终究不失信于民。一时间,商鞅“徙木立信”的佳话被争相传诵,政府逐渐重拾了百姓的信任。

    表面上看,“徙木立信”,不过是将一根木头从咸阳城南门移到了北门,但其中却体现了商鞅对秦政府信誉的基本判断,蕴含着其推行新法的坚毅和决心。当此之时,秦国政令废弛,权贵横行无忌,视律令如敝屣,传统的礼法秩序和政府权威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整个秦国陷入了严重的法律信任危机。然而,人无信不立,法无威不行。新法能否顺利实施,变法最终是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秦民对变法者的信任,取决于秦民对统治阶层变法意志的内心确认。从这个意义上讲,变法者的威信,百姓对法令的信仰,实乃法律权威生成的关键。故而,商鞅“徙木立信”这一煞费苦心的设计,移动的并不仅仅是一根木头,支付的也并不仅仅是五十两黄金。它实则塑造了商鞅这位变法主持者“言必信,行必果”的“信赏必罚”形象。

    此种形象一经树立,商鞅便开始不遗余力地推行其变法主张。如果估计没错,商鞅多少受到了郑国那位铸刑鼎的法家前辈子产的影响。公元前536年,子产把自己所制定的刑书铸在鼎器上,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同样地,变法者的威信树立后,商鞅做的头一件事便是将新法公之于众,以方便秦民学习,增强行为的可预见性。商鞅深知,“法者,国之权衡也”(《商君书·修权》),其目的在于规范和衡量人们的行为,功用莫过于明辨是非、确立赏罚,因此,法律的推行必须要一视同仁,“任法去私”。然而,如何才能做到“任法去私”,如何才能让秦民清楚地看到商君之法是不避权贵地平等适用于每一个秦民的呢?太子驷犯法恰好为其提供了一次绝好的机会。也正是在此时,商鞅说出了那句流传颇广的法律格言——“法之不行,自上犯之”。但太子贵为君嗣,不可施刑,怎么办呢?太子有过,太傅难辞其咎,要不就惩罚太傅吧!于是乎,“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史记·商君列传》)。太子的两位老师一个被削去了鼻子,一个脸上被刺上了字。《礼记》有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可想而知,这对当时享有刑罚豁免权的贵族而言,是多么大的耻辱。稍加分析,便不难发现,商鞅对太子傅的这种惩罚又何尝不是第二次“徙木立信”呢?至少二者有极大的相似之处。“徙木立信”从正面肯定遵守商君之法的奖赏,“刑上太傅”从反面明确违反商君之法的惩罚;一个是告诫普通民众此法必行,一个是告诫权贵阶层此法断不可违。从本质上讲,二者均是商鞅树立法律至上权威的一种策略。

    就这样,通过“徙木立信”等一系列匠心独具的做法,商鞅树立起了变法者的威严,并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新法权威的生成。此后,商君之法实施凡十年,“秦民大说(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乡邑大治”(《史记·商君列传》),从而缔造了一个空前强大的秦帝国。但不幸的是,公元前338年秦孝公去世,太子驷继位后,太傅公子虔诬告商鞅谋反,这位统一大业的奠基者逃无避处,最终竟未能摆脱车裂的悲惨命运,成为了“作法自毙”的第一人。但秦国国君已然意识到商君之法在统一道路上的巨大效用,所以商君虽死,其法未废,并得以在有秦一代实施至终。

    “法乃天下之公器”,如何树立起法律的权威,促进法律在人类文明的发展进程中发挥出最大的作用,是法律产生以来,人类坚持不懈思考着的问题。发生于礼崩乐坏,战事正殷,举国疲劳的战国时期的商君“徙木立信”、“刑上太傅”,只是其中的一种有益探索。尽管已逝去近两千五百年,但商鞅树立法律权威的做法仍不失其借鉴意义。因为,朴素的道理往往可以穿越时空的界限,发生恒久而深刻的影响。当前,虽然我们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宏大背景比起商君变法时的社会形势有着天翻地覆的变化,但商鞅树立法律权威的策略所凸显的一些基本理论命题却仍然没有改变。商君之法得以在秦奉行至终,最根本的原因莫过于新法符合了当时秦国的发展需要,历经时间的淘洗而成为了秦民的公共理性选择,上升成为了一种使秦民“行为符合规则治理的社会事业”(富勒语),一种非人格化的社会控制技术。这启示我们,转型期法律权威的生成,社会的现实需要和符合人民的公共选择实乃不得不考虑的因素。当然,新法“代谋幸福之工具”的良法属性,只是满足了法律权威生成的一个条件。根据亚里士多德的告诫,法治权威的生成还必须依赖于另一个条件——“已经制定的良法获得人民普遍的遵从”,也就是说,将“纸面上的法”变成司法实践中具有生命力的“活法”。对此,商鞅的策略是刑上太傅,公正无私。在“表叔”、“房妹”等事件频发的当下,“法之不行,自上犯之”的现象仍然是存在的。如何改变这种现象,树立法律至上权威呢?“不畏强权,任法去私”是商君留给我们的又一启示。

[责任编辑:王春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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