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的研究者首先需要弄清的是,文章写给谁看,理论研究的后行为效果如何。但不管怎样,作为法学研究者,其学术使命是为民众打开一扇法律之门,而非圈垒一座森严的城堡
□张训
几年前,由邓正来先生引发的关于“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呐喊声,振聋发聩。不过也就几年光景,这种声音已褪尽金属质感,缥缈的犹如天际浮云了。在中国法学研究一派喧嚣与繁忙的图景中,却清晰地呈现出中国法学主体结构的混乱及主体意识的迷茫。
法律文化进化的规律决定了中国法学在一定情势下必然接受西方的先进经验,以西方法律资源作为跃进式发展的主流话语。因此,曾在一段时期,中国开启了法学界的“西学东渐”。西方法学译著大量引入,学者们著书立作也想方设法引证外文文献。出国访学成为法学界的一种时尚。有些学者直接模仿欧化语言。甚至有些文章“黑格尔句式”夹杂“之乎者也句式”的混搭风格非弄到让别人不忍卒读为止。
以上只是形式上的西化。而对中国法学意识的真正伤害在于研究者倾向于对西方法学理论和法律思想生吞活剥式解读或者直接复制。虽然冠以法律移植的“美名”,至于这些“洋货”能否在中国的土壤里生根发芽或最终出现“南橘北枳”的结局,则在所不问。通观中国法学理论,甚至在占据通说地位的学说身上也能找到西方的影子。
当然,笔者没有愚痴到要完全排斥对西方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的引介,因为这其中一定不乏凝结着人类智慧结晶的上乘之作,而且事实上也对中国的法治建设起到了重大的推进作用。因而,亦不赞同全方位地拒斥西方法律资源的先进性。而是担忧这种具有西化倾向的研究方式会形成学者所担忧的西方法学主义,并进而迷失了中国法学自身的主体意识,致其失去作为一种法律文明应有的主体性品格。
既然如此,那么在中国法学的主体结构中,是否以本土资源为优位呢。曾以关注中国现实著称,被设想为最接中国地气的“法律本土资源论”同样给中国法学研究带来至少两个方面的困惑。
一是由于割裂了传统与现代之间的关系,而意外地凸显了法律的保守地位。立志挖掘现实素材的“本土派”不经意间会忽略了传统法律的精髓,而对于疆域辽阔、民族众多、人情风土状况极为复杂的中国而言,其埋首于个案的抽象的、概念化的研究风格也会略显单薄;二是本土学派在试图打通社会学、人类学、法学等科际壁垒并建立国家法与民间法的连接点时也顺便搭建了通向法律多元化道路的桥梁。就目前的境况来看,法律多元主义只能会使得中国法学的主体意识更加涣散。
文化多元主义语境下的法律多元主义正是法律全球化的病灶,而对于构建中的中国法学主体意识而言,法律全球化或许只是个美丽的陷阱。首先,全球的不一定是属于全人类的。全球的更不可能就一定适合中国。其次,全球化并非一定要和法律扯上关系。文化全球化了,法律也不一定就现代化了。再次,全球的也未必就是正确的。或许它就是一个美丽的谎言。可以抬眼打量,但未必一定跟风。中国法学的建设应当有自己的节奏。
为在西方与本土之争与求新图变的过程中占得先机,法学研究者不自觉倚重精神和文化的魅力,而冷落了脚下这片坚实的土地。正如上文分析,即便注重本土资源的研究,也往往被自己圈界的精神器具锯割成碎片。若说诸如法学通说等显学理论依仗一种学术品格的附魅而搅乱了中国法学主体结构的话,那么,追求小而全的微格论证也同样虚化并且制造了中国法学主体意识的迷津。
而中国法学主体意识的觉醒还要从中国法学研究者的主体意识觉醒开始。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法律尤其是法学的形象在民众间并未深入人心。人们谈起法律甚至仍局限于“监狱”、“暴力”等冷冰冰的字眼。是什么阻止法律知识和法律文化步入民间?一些看似绚丽多姿的法学理论为何仅仅传唱于少数的学者手中?法学理论的交流对象究竟是谁?
德国法学家李斯特曾言:“立法应将存在于人民中间的法律观,作为有影响的和有价值的因素加以考虑,不得突然与这种法律观相决裂。”而且,反过来“立法是完全有能力谨慎地引导并逐渐培养人民的法律观的。”这是对法学研究范围的最好提示。
作为法学研究者,还应注意拓展自身的学术风格和写作范式,努力让自己的笔灿烂起来,赋予其灵性,让人类悲天悯人的血脉流淌在笔触,极力为弘扬法律中潜藏的人性之美增添色彩。
福柯所诠释的知识分子的一般使命多少带给我们些许启示。他认为,知识分子的角色并不是要告诉别人他们应该做什么,也不是要改变他人的政治意愿,而是要通过自已专业领域的分析,一直不停地对设定为不言自明的公理提出疑问,促进公民参与政治意愿的达成,来实现知识分子使命。生活中多者为下里巴人,法学者不仅应当作为一个公民表达政治意愿,也应该解析或质疑法学通说,为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的普及而呐喊,使之最终成为民众的自觉行动。因为法律的最终使命在于普及,而法学家无疑应当成为传播法律知识的使者。
为此,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在民众当中,宏大的逻辑体系只是奢侈品或者点缀,唯有富有激情的笔触才能拨动人们的心弦。改变以往追逐高雅格调的跟风之举,放逐笔端、放低视角,释放自然淳朴的情感,会是法治精神惠及民众的必然路径。而中国法学的研究者首先需要弄清的是,文章写给谁看,理论研究的后行为效果如何。但不管怎样,作为法学研究者,其学术使命是为民众打开一扇法律之门,而非圈垒一座森严的城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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