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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司法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

2013-01-23 09:26:08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党的十八大报告通篇蕴含了法治精神、法治思想和法治要求,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对法治建设的高度重视,凸显了法治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进程中的重要地位,对于进一步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法治的基本含义在于良好的法律获得普遍遵守,司法是法律实施的重要一环。因之,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必须充分发挥司法的职能作用。

一、人民法院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的定位

司法权作为至关重要的执政权,是党领导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在当代中国,人民法院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

第一,人民法院有效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是实现国家公共管理职能的必然要求。国家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主体,其立法、行政、司法等机关虽然各自履行不同职能,但它们都是国家进行社会管理的一个分支,本质上都具有社会管理方面的职能,它们分别以不同的方式履行各自对社会的管理职责。由此可见,司法权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本质上是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第二,人民法院有效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是改进转型时期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的重要途径。司法需求的增长,使得人民法院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的领域逐渐拓展,作用也日显重要。人民法院在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发展方式、城乡结构、社会组织形式等方面将继续发生深刻变化,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的任务也将日益繁重艰巨。人民法院必须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坚持能动司法,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有效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切实维护转型时期的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人民法院有效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是实现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法治化的重要基础。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在国家社会生活有法可依的局面已经形成的时代背景下,更加需要强调法律体系的实施。只有通过法律的实施将现代管理法制的基本要求、体制机制、程序方法转化为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主体以及公民的实际行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的目标才能真正实现。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人民法院的地位更加重要,作用更加凸显。

二、人民法院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的使命

人民法院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担负着重要使命。要充分认识肩负的使命,切实履行司法职责。

第一,更加注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要“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人民法院作为司法审判机关,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是重大责任。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严格依法司法,要切实维护法制统一,要更加注重发挥司法的功能作用,使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能井然有序、公平公正。

第二,更加注重保障人民权益。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必须更加自觉地把以人为本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立场,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加强社会建设,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人民法院的司法权是人民赋予的,必须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人民法院要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宗旨,牢固树立服务群众观念,牢固树立依靠群众观念。要坚持多年来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让群众更加深切地感受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温暖。

第三,更加注重促进社会和谐。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创造活力,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各种利益诉求不断,各种社会矛盾凸显,这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较大压力。人民法院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要牢固树立和谐司法理念,积极运用和谐司法的机制与方式,努力从根本上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第四,更加注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发展仍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必须更加自觉地把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牢牢扭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坚持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在当代中国,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本质要求就是坚持科学发展。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是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战略抉择”。人民法院的政治性决定了人民法院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要不断增强能动司法、服务大局意识,要密切关注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在司法审判领域的具体表现,及时制定司法措施,完善司法政策,强化司法导向,切实履行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的神圣职责。

三、人民法院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的职责

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的每一个领域都与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密切相关,都是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的重要实践。人民法院要结合时代发展要求,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充分发挥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职能作用。

第一,发挥审判职能,化解社会矛盾。执法办案是人民法院的第一要务,也是人民法院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的基础和根本。人民法院处理各类案件、化解矛盾纠纷的过程,本身就是发现社会问题、弥补管理漏洞的过程,就是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理顺社会关系的过程。人民法院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首先就是要立足本职工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把受理的案件审理好、执行好。

第二,运用审判规则,规范社会行为。通过司法裁判维护社会法律秩序,弘扬社会主流价值观,这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也是人民法院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要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社会主体行为的规范引导功能,要针对法律规范与社会管理中存在的制度空缺,合理运用法律解释、漏洞补充、法律拟制、法律推理等法律技术,弥合法律和现实之间的脱节,实现社会的规则之治。要注重对民意的考量,要坚持法律与情理的兼容并用,使司法审判的过程与结果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期待,更加符合司法公正的实质要求。

第三,延伸审判职能,回应社会需求。拓展和延伸司法审判职能,既是抓源头、抓基础、抓根本的必然要求,也是综合运用各种司法方法,实现执法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重要途径。人民法院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不能仅仅停留在执法办案、履行审判职责上,还必须依法拓展和延伸审判职能。要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要抓好对被判处缓刑、管制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人员以及刑满释放人员的跟踪帮教工作,要积极参与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

第四,加强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充分整合社会资源,加强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既是人民法院有效解决纠纷的必由之路,也是人民法院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要健全完善社会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机制,加强诉前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深入推进和谐共建工作,推动社会保障机制建设,健全完善司法宣传管理机制,为人民法院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营造良好环境。

四、人民法院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的要求

更加注重发挥司法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必须准确把握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对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确保人民法院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工作在正确的轨道上健康运行。

第一,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人民司法事业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领导,是我国司法体制的政治优势和重要特征,也是人民法院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的根本保证。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统揽全局的领导作用,才能准确把握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现阶段群众根本利益和不同群体特殊利益的关系,才能统筹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兼顾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平衡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才能通过教育、政策、法律、行政、舆论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从而妥善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

第二,强化能动司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和我国司法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决定了人民法院必须坚持能动司法。坚持能动司法,是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特征和基本规律,这既是时代发展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也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期待。人民法院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必须坚持能动司法理念。要正确处理依法司法和执行政策之间的关系,要正确把握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要积极主动、审慎稳妥地行使司法职权。

第三,维护司法公正。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灵魂,是社会公众对法治的期望,也是人民法院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的基本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严格司法、公正办案是宪法法律赋予人民法院最重要的职责,是人民法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突出问题的基本途径。”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要正确处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个案公正与普遍公正、法律公正观与群众公正观的关系,要深入推进司法公开,要恪守司法工作客观规律。

第四,提升司法公信。党的十八大报告把“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目标,强调要加强司法公信建设,这对做好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有效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必须具有高度的司法公信力。要加强人民法院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强化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建立健全科学、完备、有效的审判管理体系,细化案件审判和执行的操作规程。

第五,深化司法改革。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不断完善司法工作机制制度,更好地发挥司法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要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司法国情出发,绝不能脱离这个最大的实际,深刻认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司法领域的基本矛盾,大力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切实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要正确把握我国司法发展的阶段性特征,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发展道路,绝不照搬西方的司法制度模式。

充分发挥司法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职能作用,这是人民法院在新的历史时期面临的重大任务。我们要不断深化对人民法院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深刻认识和把握人民法院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的基本规律,建立健全人民法院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的机制制度,从而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应有的贡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公丕祥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