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目前,全国各地检察机关都建立了案件质量管理部门,促进执法规范,加强案件质量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此同时,案件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在案件质量监督的组织体系、评估体系、反馈体系和系统软件开发等方面做法不一,执法不规范,办案质量不高等情况时有发生。笔者认为,加强案件质量管理应当建立三种体系,才能对案件质量进行有效的指导和监督。
■建立组织保障体系
案件管理部门专司案件质量控制、组织、协调和处理。将案件质量监督和业务部门分开,是新型案件集中管理模式得以确立的标志,也是启动新型案件质量监督的关键。设立案件质量管理部门并不是简单地配备人员,还必须在工作职能、工作方式上有所拓展。
在工作职能上,案件管理部门通过对业务流程的系统化管理,实现统一受理和移送案件、统一录入信息、统一分案轮案、统一管理法律文书进出口、统一监管赃款、赃物,统一监督和考评、统一管理统计数据、统一负责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统一组织协调案件质量考评以及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统一对检察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总结办案运行规律,为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提供案件的准确数据等。实现“集中受理、统一进出、流程管理、动态监督”,可以有效遏制手工录入信息不能实现系统化管理可能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
在工作方式上,案件管理部门实行案件集中管理,将干警执法档案与信息化相结合,围绕信息化操作,改进案件管理系统软件,将各项检察业务全部纳入网上流转。实行网上录入、网上管理、网上监督、网上公开,打破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方便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监督制约,杜绝暗箱操作。同时对办案活动进行全程监控和同步预警。根据检察业务运行规律,引入案管系统软件,在案管系统中设置权限及多个控制节点,对案件流程的完整性、办案程序的合法性、法律文书的规范性、办案期限的合法性等进行全程监控,对重点案件、敏感性案件和突出问题类案件的异常情况进行信息收集、反馈和系统自动预警提示,及时提醒办案人员将可能出现的办案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通过网上所有案件的“进口”和“出口”,总体把握案件的数量、进程,掌握案件进出,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从效果上来说,专门负责案件质量监督的案管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一起形成新的办案部门和参谋部门并存的组织结构形式,促进了案件质量的提高。
■建立考核评估体系
检察机关参与诉讼的全程性、多样性的特点决定了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以保证法律监督职能的实现。而考核评估是案件质量管理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因此,要制定明确的案件办理流程及考评标准,对受理控告举报、初查、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抗诉、办理申诉案件等各个办案环节都要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作出明确的操作要求;通过建设计算机局域网和专线网,引入检察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加强案件管理数据库和软件系统建设,对办案流程实行动态管理,对办案质量进行动态监督。
考核评估主要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进行。此外还应注意法律文书和卷宗归档等检察事务的审查。
在实体法方面:主要考评承办人对案件的法律适用是否准确,包括案件事实是否符合刑法规定,证据是否能证明案件事实等,由于不同诉讼阶段对案件事实查明情况和证据的证明程度要求不同,各业务部门的标准也不尽相同,在确定标准时应体现各个阶段办案的特点和要求。
在程序法方面:主要考核是否遵守刑事诉讼法和高检院制定的程序规定,有无超期、有无违规操作、有无失误等。
在法律文书方面:主要审阅承办人所写法律文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内容是否准确、完整。
在卷宗归档方面:主要对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直接立案侦查案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刑事申诉赔偿案件进行审查评估,看受理范围、审查方式、结案标准、结案方式、法律文书、备案审查是否规范,看卷宗材料是否齐全、装订顺序是否准确等。
■完善质量和反馈体系
对案件质量进行考核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水平,并以此促进检察机关办案质量的提高,不能单纯为了考评而考评。因此,案件考评制度应包括规范、有效的监督反馈体系。建立行之有效的案件质量考核结果反馈体系,应当对案件质量考核的总结、分析制度化,定期召开案件质量评析会,针对全院各业务部门办理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点评,对于一些疑难复杂问题,还应进行细致深入的研究。考评报告须提交给检察委员会讨论,如果发现属于业务工作中具有普遍性、典型性的问题,可以请示上级院,提请上级院协调各方出具法律适用意见;如果研究的问题属于与同级法院有认识分歧的情况,可以据此联系法院共同研讨,力争形成统一认识;如果属于本院内部对问题掌握不准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协商达成共识后,可以形成决定,交由相关业务部门供承办人今后在办理同类或者类似案件时参考,以促进全院整体业务水平的提高。
案件管理体系建立的目的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因此,必须把评查与总结提高结合起来,制作案件质量报告,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以及防范对策,规范完善问题反馈等相关制度或文书制作,运用多媒体展示、发放通报等方式,加强督促整改,以点带面,实现评查结果向提高办案效果的转化。
(作者: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杨燚 杨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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