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庆市武隆县检察院的建议下,武隆县法院近日针对一起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件,组织召开了该县自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以来的首个庭前会议。
2012年6月21日,被告人李某心情不好,想打人出气,便邀约了其他8名被告人对被害人冉某进行殴打,致其身受重伤。冉某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要求众被告人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6万余元。武隆县检察院将这起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件提起公诉,9名被告人中,8名系未成年人。
修改后刑诉法第182条第二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武隆县检察院据此向该县法院提出建议。县法院采纳了建议,专门组织召开庭前会议,被害人及辩护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等均参加了会议。
会上,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进行信息交换,进一步明晰案件的争议点。公诉人开示了部分证据,确保控辩双方获取案件情况,使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了解到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危害性。公诉人还与审判人员一道为双方当事人讲解法律关于伤残赔偿的相关规定。经过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的赔偿意见。由于较好地解决了此问题,后续的刑事审理效率也得到提高。
“庭前会议不仅更充分保障双方的权利,还能够让当事人提前了解案件证据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及对应的法律规定,缩短了庭审时间,降低了诉讼成本,提高刑事诉讼的审判效率。”该县检察院一名检察官介绍说。(记者沈义 通讯员谭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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