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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真情抚平申诉人心头的痛——山西省检察机关办理涉检申诉案侧记

2013-01-16 15:15:04 http://www.chinapeace.gov.cn/ 来源:山西法制报 

    “分析近年来办理的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绝大多数申诉群众反映的诉求是合理的,绝大多数申诉案件是由于执法不规范造成的,绝大多数申诉案件经过努力是可以化解的。”山西省检察院检察长杨司如是说。两年来,山西省检察机关刑事申诉部门共受理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622件,经审查立案复查568件;改变原处理决定47件,息诉465件,息诉率达到80.3%;通过办案补偿、返还、救助申诉人钱财1131.25余万元。

    三管齐下息诉罢访

    2008年5月,李某将自己270万元购得的天镇县大东沟地块,以350万元的价格承包给王某。王某又将该地块以980万元的价格承包给王某某。后在王某利用该地块诈骗王某某的过程中,李某在王某的要求下,提供了一份伪造并夸大承包价格(610万元)的土地承包合同,并从中获利80万元。

    2011年,王某被太原中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太原市检察院以李某构成诈骗罪共犯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王某某不服太原市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于2012年2月向省检察院提出申诉。

    山西省检察院刑事申诉处处长周跃武介绍说,为了促使该案息诉罢访,他们情、理、法三管齐下,化解双方矛盾。通过分析案情,李某认识到自己的过错,除愿意退还80万元不当得利外,还愿意补偿王某某45万元的经济损失;通过认真讲解法律规定,王某某放弃了追究李某刑事责任的诉求,并愿意接受经济补偿,双方达成和解意向。

    救助金帮他走出困境

    奚某因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玩忽职守1990年被太原市检察院立案侦查,1993年被太原中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经奚某申诉,1995年被省高院宣判无罪。2005年奚某开始申请国家赔偿,由于已过诉讼时效,无法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其赔偿。2012年2月,奚某到省检察院申诉。

    刑事申诉处认真审查后认为,奚某申请国家赔偿虽过了诉讼时效,但其被关押时间长达6年,在精神和人身等各方面都遭受了严重损害,应该给予一定补偿,按照2011年国家赔偿金标准为他申请了45万元的政法救助资金。“检察官为了给我申请救助资金做了很多的努力,跑断了腿,磨破了嘴,我们一家人真是感激不尽!”事情已过去好几个月,奚某还是非常动情。

    记者了解到,在帮助被申诉人解决实际困难的同时,检察机关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综合采取经济救助、司法救助、教育救助和心理救助等多种方式,针对不同情况,因案施救,解决刑事被害人的实际困难,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两年来,全省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共救助刑事被害人578人,发放救助金489.97万元。

    感情到位工作才到位

    2010年6月,山西省检察院成立了刑事申诉检察处,专门办理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刑事被害人救助案件。

    在长期办案中,检察机关总结出“五到位”工作法,即提高思想认识,感情到位;对有法律问题的,纠错到位;对有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对情绪不顺的,疏导调解到位;对缠诉闹诉的,终结到位。“只有对申诉群众的感情到了位,刑事申诉工作才能真正做到位。”省检察院分管刑事申诉工作的副检察长王国宏认为,做好刑事申诉工作必须按照杨司检察长的要求,不断增强群众观念,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法办案,对申诉群众多一份理解,多一份爱心。“感情到位,是其他到位的前提和基础。”王国宏这样总结。

    (记者 赵晓燕)

[责任编辑:李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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