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是修改后刑诉法实施的第6天,当天下午在浙江省海盐县检察院会议室,“6·29税案听取意见会”正在进行中,5名辩护律师在尊重案件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各抒己见,发表自己对案件法律适用及刑事处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修改后刑诉法第17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该规定从立法上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制度。为此,海盐县检察院专门出台了“一卡一书一电话”的审查起诉阶段听取意见制度,即建立辩护律师、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联系卡,若案件案情复杂,则向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放听取意见通知书,面对面听取各方意见;若案情简单,则通过电话通知、电话交流的形式,听取相关人员意见。
当天讨论的是“6·29”特大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该案涉案人员有69人,价税总额最高的达4100万元,偷逃税款最多的有280万元,案情十分复杂。海盐县检察院公诉科当天召集了该案中的所有辩护人,以面对面的形式,全面听取各辩护人意见,同时,还邀请了海盐县地税稽查大队的有关人员到场,对案件的专业问题进行答疑解惑。
“本案系单位犯罪而非自然人犯罪”、“本案偷逃税款的金额需要进行鉴定”、“犯罪嫌疑人马某涉案金额在5万以下,且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经补缴税款,希望检察机关从轻处理,不予起诉”……会议现场,辩护律师在尊重案件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充分表达自己对本案法律适用及刑事处罚方面的意见,公诉人逐一认真记录。
“建立审查起诉阶段听取意见制度是我们全面贯彻落实修改后刑诉法的举措之一,这对于加强公诉工作,建立新型的控辩关系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该院公诉科长王嫣红在讨论结束后告诉记者,“今后,我们还将进行积极有效的探索,完善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以及听取意见的方式,确保这一制度得到有效实施。”(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朱冰 柏水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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