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震
在人类史上,凡是具有宪法的国家,无不将宪法置于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位置。从宪政最早的英国,到颁布第一部成文宪法的美国,再到欧洲最早制定成文宪法的法国,宪法无不被赋予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超越。1954年,新中国诞生了第一部宪法。之后,经过四次修正,形成了1982年宪法,并援用至今。在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根本法,具备最高法律效力,部门法在宪法的统领下,共同构筑了金字塔式的依法治国体系。从层级看,依法治国,首先应当是依宪治国。以依宪治国为纲,推进包括经济金融事业在内的各项工作全面科学发展。
纵观世界经济史,以美英等国为代表的发达经济体,始终奉行“制度经济”。他们通过制度设计,扫清了发展障碍,奠定了经济前进的坚实基础。在宏、微观经济中,由于竞争能为社会带来福祉,带来持续创新,带来物美价廉的产品和服务,所以被视为经济发展的源动力,被经济学归为核心原则,而以维护市场竞争为目标的反垄断制度也随之被广泛推崇为经济宪法。各国纷纷以反垄断制度为指南,划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推行大政方针,参与国际事务,实现共赢发展。
一般认为,并非所有的领域都适用反垄断制度,如物流、能源、农业等。其中,由于金融是经济的命脉,关乎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如果对金融业实施反垄断规制,金融机构破产接踵而至,挤兑等系统性金融风险在所难免,于是国际范围内普遍将金融业视为反垄断的特殊豁免领域。然而,爆发于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彻底改变了这一传统。
在反思此轮百年一遇的金融危机后,国际社会一致认为,金融垄断是导致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须在全球范围内加强治理,严格约束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没有任何金融机构享有“大而不倒”的特权。以美国、欧盟为代表的发达经济体掀起了一场金融制度革命,核心思想正是反垄断制度直接覆盖金融业。
目前,外国当局在金融领域强力推行反垄断举措,严格审查利率、市场救助、银行卡支付、市政债发行、支付保护险、交易所并购和金融消费者保护等。最典型的当属查处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垄断案件。2011年起,美国、英国、日本、瑞士、加拿大、新加坡等国加强跨境协作,调查国际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在2005年至2010年期间被十余家银行串谋操纵。2012年7月和12月,执法部门分别对巴克莱银行和瑞士银行开具了4.5亿和15亿美元的反垄断罚金,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刑事指控。
在我国,破除金融垄断一向敏感。然而,随着我国2010年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金融垄断成为了许多社会矛盾聚集的焦点。收入差距过大、贪污腐败、通货膨胀、金融风险积聚等严重制约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棘手难题,无不与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创新思路,倡导金融反垄断,乃是推进深层次改革的应有内涵。
首先,顶层设计中需注重金融宪法理念。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出台。《反垄断法》共8章57条,系统地规定了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调查垄断行为和法律责任等问题。若仔细分析,法律条文未将金融业视作豁免对象。从立法上讲,金融反垄断完全成立。有鉴于此,国家按照整体发展规划和经济运行需要,切实梳理政府与市场界限,对金融业进行反垄断规制的体系即构成了金融宪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享有金融宪法明确的权利,同时应履行金融宪法规定的义务。
其次,客观公正地看待金融反垄断功能。一方面,作为金融竞争制度的核心,金融反垄断以公平和效率为原则,通过搭建公平竞争的金融市场平台,培育金融竞争文化,遏制垄断行为和反竞争行为,借助市场无形之手,增强金融业综合竞争力,建立健全竞争、统一、开放、有序、包容、公正、公平、文明的社会主义金融市场体系。另一方面,金融反垄断与国有金融机构运行并不矛盾。金融反垄断以宪法为统领,通过制定和执行符合国情的金融市场竞争准则,不但能维护国有金融业有序竞争,促进国有金融机构做强做大,而且还能从容借助国际平台,有效捍卫国有金融机构“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的合法权益。
最后,探寻务实可行的金融反垄断路径。一是,在金融改革思路上树立“以制度捍卫竞争”理念,建立以市场为导向、充分维护竞争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二是,搭建金融竞争性监管执法体系,赋予金融监管部门全新的兼顾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与竞争的“双维护”职责。三是,降低金融市场准入门槛,尤其是在农村金融市场,引入必要的市场参与者。四是,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金融消费者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五是,加紧研究实施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规范,确保金融市场“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机制。六是,尽快搭建起国家金融安全战略防御体系,防范国际金融垄断势力渗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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