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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文龙:细微之处辨真伪

2013-01-13 09:33:04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20世纪70年代的年轻人对军人有一种莫名的崇拜,对部队生活有一种强烈的渴望。那是一种时代情结。

    1976年2月,未满20周岁的韦文龙满怀着“保家卫国、建功立业”的崇高理想,穿上了绿色的军装,开始了长达13年的军旅生涯。

    “我要做一名优秀的军人!”从入伍那天起,韦文龙就时刻鞭策自己“时时雷厉风行,刻刻分秒必争,事事只争朝夕”。因此,他成为同一批入伍战友中较早入党、提干,被选派进入军校读书,并两次荣立三等功的人。

    “部队是一个大熔炉,13年的部队生活使我的意志、毅力得到了磨炼,组织纪律性得到了增强,养成了不怕困难、不怕吃苦、永不退缩的精神,培养了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这些为我转业后的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谈起13年的军旅生涯,韦文龙的脸上总是洋溢着骄傲和自豪。

    1988年9月,韦文龙转业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检察院。面对陌生的检察工作,韦文龙立即拿起法律书籍,抓紧一切时间刻苦自学,遇到不懂的地方总是找机会向同事请教。他利用两年时间完成了广西广播电视大学法律专业的大专课程,不放弃任何一次锻炼自己业务能力的实践机会,逐渐从一名书记员成长为助理检察员、检察员,直至成为反贪局副局长、技术科科长等中层骨干。

    在桂平市检察院,韦文龙是文书检验“第一人”,也是广西检察系统较早掌握文书检验方法并从事文检案件办理的检察官。早在1989年,转业到检察院工作的第二年,韦文龙就被派到广东政法干部学院参加文书检验班的学习,学成归来后,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授权,取得了文书检验鉴定权。

    20多年来,韦文龙办理各类刑事、民事文检案件200余件,无论在刑事检察、反贪等业务部门,还是负责技术科兼纪检监察室的工作,他的文书检验经历都从未间断过,为惩治和打击犯罪提供了一个又一个铁证。

    2000年6月,桂平市法院将黎某与卢某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争执不下的一张1.5万元收条移送桂平市检察院,委托韦文龙进行文书检验,以认定收条的真伪。

    鉴定意见直接关乎该案的判决,韦文龙本着认真负责、严谨公正的态度,对这张收条进行了细致的观察。他发现,送检收条上的填写字迹书写速度快慢不一,有的字虽然连笔动作较多,但实际书写速度较慢,有的字运笔生涩、抖动,个别字还有重描现象。据此,韦文龙很快作出判断:送检收条是用临摹的手法伪造的。最终,法院据此鉴定意见对被告人黎某作出了公正判决。

    2012年7月30日,韦文龙接到桂平市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的委托鉴定书,要求对刘某、黄某涉嫌伪造土地使用证进行合同诈骗一案中相关文书的公章印文进行真实性鉴定。

    “这印章伪造得委实高明,简直可以以假乱真了。”韦文龙在接到相关材料后,反复对比了送检材料和送检样本,不由得皱起了眉头。之后,在高倍仪器的协助下,韦文龙通过反复观察比对,发现送检材料中的《桂平市人民政府土地证专用章》印文、《桂平市国土资源局》印文分别与其样本印文在阿拉伯数字排码的直线总长上存在差异!尽管这个差异十分细微,但足以证明刘某、黄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中的土地使用证书是伪造的。

    依据这一鉴定意见,法院对刘某、黄某的罪行予以认定,依法以合同诈骗罪对二人判处实刑,并予以相应罚金。

    由于在文书检验工作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韦文龙曾被授予“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技术工作先进个人”称号,2008年至2011年,连续4年被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技术工作优秀技术人员”,两次受到贵港市检察院嘉奖,多次荣获“桂平市政法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在韦文龙的带领下,桂平市检察院技术科也从2004年起,先后荣获“贵港市检察机关先进集体”、“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机关检察技术工作先进集体”、“全国检察机关检察技术工作先进集体”等多项荣誉称号。(吴家文 汤炬彬)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