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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儿童立场”关怀儿童

2013-01-12 10:35:09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资料图片)

  托起祖国的未来和希望,需要我们确立体系化的儿童福利观念,并从营养、教育、医疗、安全等全方位建立健全儿童福利立法,将政府职能、社会职能和家庭职能整合在一起,为那些因为种种原因陷入困顿的弱势儿童,搭建起一个幸福的大家庭。而在这个过程中,首先需要改变的是我们成年人的傲慢思维,蹲下身子与孩子在同一视角,以“儿童的立场”去关怀儿童

  都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然而现实中呈现出的情境却是:这些被誉为花朵和太阳的娇小群体,一次次沦为社会悲剧的主角。记忆深处,一个名叫爱萍的小女孩,两岁时被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母亲放在火炉上“烧烤”,导致毁容和残疾而度过8年与世隔绝的生活;然而这样的悲剧并没有阻止下一个悲剧的发生,2013年第一天,广东清远一名三岁女童被“准后妈”毒打致死……

  频频曝光针对儿童的暴力与不幸,每次都那么触痛人心,每次都掀起汹涌的公共讨论与指责,但类似的悲剧并没有因此而绝迹。小悦悦事件、甘肃校车事故、江西校车事故、贵州毕节5名男童惨死在垃圾箱事件、兰考火灾7名被收养弃婴惨死事件……罗列这些真真切切的悲剧是需要勇气的,已为人父的我几乎丧失了描述的能力。我不是宿命论者,当人性一次次被摧残,除了追问与愤慨,我们究竟还能为那些可怜的孩子做些什么呢?

  一个新的生命来到这个世界,或许都有各自的幸与不幸,但经由父辈们构建的美好型社会,起码应该为他们提供一份“底线正义”,让出生不平等的儿童能够得到基本的公共服务,让他们在家庭遭遇困境时不至于流离失所,不至于被遗弃后自生自灭,不至于受到虐待后无所依凭。这是现代政府之所以成立的天然职责,也是现代社会追求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心,更是我们所不懈编制法治梦巢的出发点。在一个厉行法治的环境中,如果连孩子都不能享受到法治阳光的抚照,又谈何我们彼此的安身立命呢?

  逝者已逝,来者可追。对那些尚未受到关注的弱势儿童而言,他们需要的不是成年人富有情感的怜悯,不是对涉事官员猛烈的抨击与问责;他们躺在那些不为外界所熟知的阴暗角落,期待的是福利阳光的早日照射,是避免重复性惨剧发生的彻底解决方案的落地,是一个严密无缺漏的公共服务保障体系的真切呵护。总结那些儿童悲剧事件,无不暴露出儿童福利的脆弱不堪,在缺乏严密规范化的制度保障下,他们的生命健康权利很可能因各种纰漏陷入危险困境。而任何一个悲剧,如果它背后的普遍性规律没有被发掘出来,其教训就不可能真正被后人吸取,造成悲剧的普遍性病灶就难以被彻底根除。

  从观念上看,我们虽然极度关注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但却在根子上缺乏足够正确的儿童福利概念。在本质上,我们对孩子的爱与同情并不是站立在“儿童的立场”,而是高高在上把孩子当成可以溺爱的“宝贝”,以成年人的情感需求去关照孩子的心理。这种关注儿童的视角投射到社会层面,就是未能确立起适合儿童需求的福利观,不能以“自在”的身份去体验流离失所或陷入困顿的儿童境况,并提供完备的正义救助。由于观念上将孩子抚育视为父母的“私事”,造成了政府部门长期以来奉行“不干预”政策,并直接影响到相关领域的立法。

  目前,我国的儿童福利立法几乎空白。一部未成年人保护法根本无法取代儿童福利立法,其不同的立法思路和原则性的规范,对于需要特殊照顾的儿童来说无异于“望梅止渴”。从目的上看,儿童福利立法最根本的是要明确政府以及司法机关这些公共部门的责任,将弱势儿童完全纳入可照料的视线之内。但现有的零星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大多站在成人的立场上安排和设计,“好”的制度只是会稍稍多给儿童一些“优惠”。

  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决不应在最需要保护的弱者权益上存在短板。很早的时候,美国就放弃了“不干涉”原则,由政府承担起儿童救济和儿童福利的主要责任,并制定了诸如儿童虐待预防法案、收养辅助与儿童福利改革法案等一系列保障性法律。英国儿童津贴以及相关福利制度在世界上起步较早,并拥有完善的儿童福利立法体系,其针对残疾儿童、特殊需要儿童的行政体制和康复服务机构、特殊教育机构十分健全。相比而言,受制于认识的误区和行动的迟滞,我国儿童福利立法缺位已久。例如,收养法为倡导社会爱心、为国家分担负担,特别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弃婴可不受“收养一名的限制”,但这种鼓励公民收养弃婴的立法,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造成弃婴收养主体不合格、程序不规范、抚育不达标、监管不及时等问题。

  托起祖国的未来和希望,需要我们确立体系化的儿童福利观念,并从营养、教育、医疗、安全等全方位建立健全儿童福利立法,将政府职能、社会职能和家庭职能整合在一起,为那些因为种种原因陷入困顿的弱势儿童,搭建起一个幸福的大家庭。而在这个过程中,首先需要改变的是我们成年人的傲慢思维,蹲下身子与孩子站在同一视角,以“儿童的立场”去关怀儿童,你做到了吗?(傅达林)

[责任编辑:朱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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