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 民 合 理
巡回办案大大方便了群众,减轻了当事人诉累,体现了司法为民精神,但实践中存在一些安全隐患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加强防范。对矛盾较大的、存有安全隐患的案件进行巡回审判时,应配备司法警察制定和落实相应的法警值庭制度。
巡回办案作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继承与发展,是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庭,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深入农村及交通不便、人员稀少等偏远地区,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当庭调解、当庭结案的一种审判方式,不仅减轻了当事人诉累,体现了司法为民精神,也使法院的司法资源得以更好地利用,体现了效益理念,真正起到了化解群众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效果。
但笔者通过对近年巡回审判案件的分析,发现巡回审判在当前实践中也存在一些安全隐患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是进入诉讼程序的当事人情绪一般都较为紧张,巡回审理也会引来不少群众及当事人亲属旁听,加之作为基层法院尤其是人民法庭,为了节约司法成本,一般由合议庭和书记员携卷下乡办案,有的简易案件只有一名审判员和一名书记员下乡办案,缺乏法警维护开庭秩序,当碰到当事人情绪失控或者旁听人员发言、故意起哄等情形,往往无法控制局面,引发安全事故,甚至有可能导致发生刑事案件。
二是在巡回审判中,很多时候在场地空旷的田间地头和乡村院落开庭,设施简陋,只能拉一条横幅,有的无法悬挂国徽,司法权威显得不足。在巡回开庭时一般旁听的群众往往比较多,法庭秩序较难维持,因旁听人员大多是当事人的乡邻或亲属,当事人的思维和情绪容易受旁听人员的影响和左右,往往不能反映其主张的真实意思和想法。有时出现旁听人员与当事人吵闹,引发冲突事件,使司法权威在群众中受到影响。
三是个别老百姓性格鲁莽、粗暴,当被告的认为在旁人面前丢人现眼,抵触情绪大,时有哄闹、咆哮、谩骂对方,干扰正常审理,有的甚至发生肢体暴力。在有些情况下,当事人或其家属可能围攻法院工作人员,特别是在农村,会引发大量村民对法院工作人员不满,法官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
为了保障巡回审判工作顺利推行,必须加强巡回审判过程中的安全防范工作,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点:一是强化法官安全责任意识,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针对当前危及法院正常办公秩序、法官人身安全的新问题、新情况,认真研究分析,进一步完善安全保障措施,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并增强预案的可操作性。对破坏法庭秩序、危及法官人身安全的行为,要果断采取有力的强制措施,确保巡回审判秩序和法官的人身安全。二是慎重选择案件。法官在庭前要认真阅读案件材料,重点分析双方当事人存在的矛盾点,重点选择当事人年迈体弱、行动不便,或住所离法庭较远,交通不便的案件,或者在当地影响较大,极具普遍性的典型案件巡回审理。而案情复杂、当事人对立情绪较为激烈、有发生群体性事件隐患的案件,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权和法官人身安全,则不宜巡回审理。三是善于借助外力。对于需要巡回审理的案件,可以邀请一些乡镇、村里负责人民调解与群众工作的人员到庭,利用其和辖区内的群众比较熟悉且有一定的社会关系基础的优势,一旦出现突发状况,可以起到一定的缓解作用,从而确保庭审安全。四是落实法警值庭制度。法官在乡村院落巡回审判时,经常会碰到一些群众无意或有意破坏庭审秩序的情况,办案法官的危险系数明显增加。因此,对矛盾较大的、存有安全隐患的案件进行巡回审判时,应配备司法警察,制定和落实相应的法警值庭制度,以便及时处置突发事件,保障巡回审理井然有序和法官的人身安全。
(作者单位: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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