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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裁判书写正义

2013-01-09 15:29:04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目前社会处于转型时期,价值观念多元,利益分化,社会治理方式面临重大挑战。以往政府出手协调或者传统权威出面调解等旧的纠纷解决机制已经不合时宜,这就使得越来越多纠纷涌到法院,法院承受巨大案件压力,司法裁判的正当性成为法院需要面对的现实课题。

    近年来,许霆案、彭宇案、邓玉娇案、药家鑫案等诸多影响性案件使法院面临空前压力。案件审理期间,媒体报道铺天盖地,网民借助博客微博等新兴媒体对案件发表意见。无论是案件的裁判和执行情况,还是法院工作人员的任何言论,随时都有可能迅速在网上传播,社会影响成倍放大,很快成为舆论焦点,进而演化成社会评判司法的重要依据。

    树立司法权威,赢得人民信赖的关键在于建立司法与民意间的良性互动,人民法院可以利用诸多方法实现这一目标。例如通过司法公开、独立审判,提供公正裁判以获得公众信任。但是,应当看到,对法官的角色期待是客观中立,法官职责在于其作为纠纷的裁判者,应当在中立立场上以事实为根据,依据相关法律,通过高超的司法技艺审理案件,最终作出司法裁判。法官应以其严谨、专业、理性及严密的法律论证使自身裁决成为正义的象征。如果公众得以了解法官的裁判基准,了解法官的裁判理由,那么,他们会理性审视司法审判,内心尊重司法权威,民意和司法将相得益彰。法官不应逢迎民意,“法官不需要掌声,也不畏惧嘘声”。

    司法与民意沟通的桥梁在于裁判文书,裁判文书是作出司法裁判过程的集中而概括的文字记录和裁判结果的准确而权威的文字记录的载体,包含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内容,是程序正义的宣告,是实体正义的宣示,有体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价值。法官要用裁判书写正义!书面文字连接法院和公众,除了很少的例外情况,法院是通过司法判决同当事人、律师、其他法院和整个社会联系和沟通的。因此,判决正确是不够的——它还必须是公正的、合理的、容易让人理解的。司法判决的任务是向整个社会解释,说明该判决是根据原则作出的好的判决,并说服整个社会,使公众满意,才能让民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司法裁判是对案件的终结处分,也是司法的最终产品,而逻辑清晰、有说服力的裁判文书是各国司法制度品质的重要指标。尽管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司法判决文书在风格上各有千秋,但司法判决文书所起的作用并无二致。首先,司法判决文书以明确及权威的裁断分配对立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其次,下级法院的判决文书是上级法院审查相关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基础。显然,一个公正的裁判降低了上诉审法院改判的可能性,而上诉审的改判对于原审法院及原审法官的评价是有很大影响的。再次,一个公正的裁判文书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照。特别是在英美法系国家,遵循先例的传统尤为反映了这一点。最后,说理充分的判决文书是遏制司法专横的利器。因此,裁判文书是体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载体,法官撰写的规范、得体的裁判文书是与公众沟通的最佳方式,裁判文书通过书写正义而成为沟通司法与民意的桥梁。

    (作者系国家法官学院副教授 梁欣)

[责任编辑:王春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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