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记者从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获悉,拖欠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将被录入该厅建设企业不良信用档案,明令限制其进入该省公路建设市场,取消其3年以上投标资格。同时,交通部门将以书面形式告知人民银行,将施工单位拖欠民工工资信息录入银行诚信系统。
日前,江西省综治委与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联合下发《关于创新交通建设工程民工工资管理的实施意见》,明确了承包合同确认、民工信息注册、民工工资预存、民工工资核算、民工工资支付、民工工资监管、违规责任查究、信用记录建档八个方面的工作要求。
《实施意见》把保障民工工资作为专门条款列入建设工程合同,明确规定民工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
该意见规定,施工单位在聘用民工时,必须将民工个人相关信息、身份证及近期免冠照片等电子扫描件录入相关电子信息系统,施工单位要按合同工程款的12%(含10%的履约担保金)预留资金,作为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存到建设单位指定的银行,并由建设单位负责监管。
每月底,施工单位要准确核算本月民工工作量及劳动报酬,并制作民工工资核算明细表,经民工签字确认并张榜公示,报送项目建设单位核定后,按时送达预存民工工资的银行。施工单位以实名制为所有民工办理银行工资卡(折)。
此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定期对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到位;施工单位拖欠民工工资被投诉举报,经建设单位查证属实的,取消其在工程建设中的评先资格,并给予相应的处罚;拖欠一次民工工资的,追加2%民工工资保证金;拖欠两次以上的,根据拖欠数量,由建设单位处以2万元至10万元罚款,并责成工程中标单位法人更换项目经理。
目前,江西省交通厅已将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项目信用管理体系。对拖欠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由建设单位上报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录入建设企业不良信用档案,明令限制其进入江西公路建设市场,取消其3年以上投标资格。
据了解,该《实施意见》将在昌樟高速公路扩建工程项目办先行试点,2013年4月起在全省交通系统推广试点经验,并全面施行。 (王剑 雷声猛 张永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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