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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为检察工作注入活力

2013-01-08 12:26:19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在检察机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活动中,积极引入公众参与的理念、机制和方法,是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探索专门工作与群众工作相结合的有效方式,也是推动检察机关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活力源泉。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引导公众参与检察工作主要是建立以下三项机制。

    ■建立信息互动沟通机制

    1.实行检察机关与公众之间的信息互动沟通。一是信息双向公开。通过实行检务公开,在保守检察秘密的前提下,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检察工作职责,全面掌握检察机关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全部内容。二是建立信息沟通平台。检察机关应主动延伸检察职能,在基层的街镇、社区、村居等地建立乡镇检察室、社区检察官办公室、检察联络室等机构,建立便民沟通平台,做到检察官与公众直接沟通。通过广播电视、电话网络、书报影视等信息手段,实现与社会公众的沟通交流。三是进行互动式沟通。检察官主动进行社会管理调查,广泛听取公众对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意见与建议,某些决策的出台可征求公众意见。为公众向检察机关反映个人或群体、村庄或社区、单位或社会等方面的社会管理情况,针对检察机关的管理创新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与批评等创造条件,形成检察官与公众之间的互动与双向沟通。四是参考公众需求制订考核标准。检察机关应对公众进行广泛深入的检察需求调查,根据法律规定,结合上级的工作部署与本地工作实际,制订符合公众利益的考核标准,以此引导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2.建立既适应公众表达又有利于公众监督的案件线索提供制度。一是整合案件受理机构。建立全国统一的报案网络,形成统一的电话、网络、短信报案平台,在形式上接受包括书信、网络、电话等所有报案情形。二是实行全员受案制度。将接受控告举报的义务扩大到所有检察机构与人员,特别是检察室人员、社区检察官等基层人员。三是扩大案件受理范围。受案不能仅局限于职务犯罪案件,还有行政违法、立案监督、刑事与民行案件抗诉、追诉漏罪漏犯等案件,特别要注意监督“两法衔接”案件。四是增加线索提供方式。充分利用电话、短信、网络等现代信息手段收集线索,特别要发挥网络举报的作用。五是完善案件线索奖惩制度。线索奖励不仅限于贪贿案件与渎职犯罪案件,还应包括抗诉、立案监督等案件线索,以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对于诬告陷害或故意提供虚假案件信息的,给予相应处罚。

    ■建立全面参与机制

    1.参与未成年人犯罪诉讼。一是公众参与担保。对于流动人口的未成年人犯罪,在其无法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公民或社会组织参与担保,以提高非羁押措施与非监禁刑的比例。对于属于流动人口的犯罪嫌疑人等的取保候审,公民或社会组织可以为其提供担保。二是公众参与未成年人诉讼程序。公民或社会组织可以以合适成年人身份陪同参与诉讼,包括代理诉讼、陪同讯问、陪同出庭,协助调查、心理辅导、进行帮教、参与考察等,对于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2.参与人格调查。公民可以接受委托,作为社会调查员,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环境、家庭状况、个人经历等方面进行人格调查,向检察机关提交调查报告,供案件处理时参考。

    3.参与案件调解。可以发动与双方当事人有影响力的公民作为调解人进行调解,化解社会矛盾,促成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吸纳公众参与接访调解,检察机关可选取在本地威信高、声誉好的社会公众,作为第三方介入调解,这样有利于消除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减少猜疑,使当事人易于接受检察机关的处理结果。

    4.参与刑事犯罪的预防。在乡镇检察室或社区检察官的监督指导之下,公众可以参与罪犯社区矫正,事后违法监督,配合就业接纳,进行社会帮教,以及参与社区检务、治安联防、邻里守望、法治教育、重点帮教等。

    ■建立公众监督机制

    针对检察机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工作,建立检察工作的意见反馈、公众评价等监督机制,完善公众提出意见、建议、批评、检举、控告等监督手段。

    一是建立听取意见机制。检察机关在案件起诉、不起诉、撤诉、抗诉等决策环节,以及其他检察工作重大决策中,对涉及公众利益的案件或工作决策,应当听取公众意见。扩大与规范听证制度,对于涉及诉讼参与人权益与公众利益的决定,在案件作出起诉、不起诉、抗诉、撤诉等处理决定或重大决策时,可以召开听证会。由诉讼参与人或公众利益代表人到场陈述意见;对于案件当事人或举报人等相关利害关系人,不服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可以提出公开听证的申请,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选取公众作为听证员组织听证会,对案件进行公开听证,听取有关意见进行检察决策。

    二是建立意见反馈机制,对于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等,检察机关要及时将处理与答复意见反馈给公众。

    三是建立公众评价机制。修改“一案三卡”等监督评价制度,建立健全公众评价机制,由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与检察官的工作态度、服务水平、业务能力等进行监督评价。

    (作者为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会伟)

[责任编辑:王春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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