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修改启动,聚焦征地补偿
入选理由:农民失地不失生计,公平补偿是根本
2012年12月24日,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正案草案聚焦征地补偿问题。
修正案草案删除了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内容。草案加入“公平补偿”内容,即土地被征收时,按照市场价格或同类土地的价格进行补偿。草案在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三项补偿的基础上,把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独列出;增加了社会保障补偿,规定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
我国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正式公布实施,随后有过3次修订,内容有所完善,但事关土地征收等实质问题至今也未解决。2012年1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终于迈出了最重要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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