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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受审 “合适成年人”出庭

2013-01-06 10:59:12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南方日报 

    近日,广州中院适用新刑诉法审理了一宗未成年人盗窃二审案件,庭审现场通知了团市委代表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出庭,并对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

    2012年8月1日至12日,17岁的小卢采取推门入屋及推天窗入屋的方式参与盗窃5次,涉案金额2271元,一审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小卢以量刑过重等理由提出上诉。在昨日上午的二审中,为切实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犯合法权益,经征得小卢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许可,法院通知团市委代表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出庭,并对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

    据悉,新刑诉法改变了以往的“可以”性的规定,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规定了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时的替代机制即“合适成年人制度”,未成年人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广州中院少年庭庭长赵俊介绍,未成年被告人学校的老师比较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情况,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具有丰富的经验,熟悉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之所以赋予上述两者这种权利,是出于法制教育的需要,如果从熟悉未成年被告人的角度出发对其进行教育,未成年被告人比较容易接受,也能感受到关爱,可能使法制教育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记者/洪奕宜 通讯员/杨晓梅)

[责任编辑:李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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