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 > 政法版> 法学前沿

树立司法权威任务由谁承担

2013-01-03 16:32:11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揆诸现实,认为只要司法公正,自然就能树立司法权威,司法裁断自然就能得到服从的观点,既不符合逻辑也不符合实际,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并不能成立。

    ■仅做到公正司法,还不足以树立起权威。树立司法权威的任务,司法者不能独自完成,还需要创造和完善必不可少的充分条件。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并对立法、执法、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治原则、不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等,提出了全面的要求,并强调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要完成好这一任务,我们必须深入研究有关立法、执法、司法、用法、守法等具体问题。其中,如何树立司法权威,确保法律尊严问题,至关重要。

    司法权威,是指司法具有使人尊重、信服的力量和威望,司法终局裁断得到普遍服从和执行,可以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诉争。司法权威,是法治主要支柱和实现条件,是制度的体现和秩序的保障,对此,既不能虚化为口号,也不能脱离实际以愿望代替现实,要防止被似是而非的观点误导。

    有一种观点认为,目前司法权威之所以不高,是因为司法不公,只要做到公正司法,自然可以树立起司法权威,使司法裁断得到服从。这个观点影响很大,但值得商榷。因为树立司法权威的途径远非这样简单,而要深刻得多、复杂得多。需要求真务实地深入研究什么是公正、以谁的判定为准、树立司法权威除了司法公正还需要什么条件等问题,求得正确结论,才有利于树立和提高司法权威。

    公正司法自然可以树立司法权威这一观点,能够成立的前提条件是,司法裁断的公正性能够得到所有人一致理解和赞成。但是这个前提条件客观上并不存在。简略说司法公正,就是司法活动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照程序,不偏不倚刚直不阿地做出使人“得其所应得,不得其所不应得”的裁断。然而,公正问题本身就含有很多长期争议且答案多样的命题和难题,而司法活动是否公正,往往在社会现实中不能形成统一认识。因利益诉求、预期目的、价值观念、情感意识、法学知识和生活经验不同,人们对司法是否公正的认识会有差异。对同一个司法裁断,可能有人认为公正,有人就认为不公正。所以,才会有诉讼中的上诉,终局裁断后的申诉或上访。

    即使是法律学者和司法人员,对具体案件的处理,也常常是意见不一。诸如,法学家们讨论案件时每每见仁见智,各持己见争议不断;审委会、检委会讨论案件,也会意见分歧,所以议事规则都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上一审级时有权纠正或改判下级裁断的行为、不同司法机关之间对同一案件持有不同的观点并实施互相制约措施等即是。国外亦然,对何为公正,不同法学观点也是精彩纷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审理案件,实行的也是多数决原则,在讨论案件时,更多的是九名大法官各自陈述自己的观点,经常吵得不可开交,而2007年大法官意见一致的判决率曾低至25%。

    这些事实都证明,对司法是否公正存在不同认识,具有客观性和必然性,是司法活动乃至社会生活的常态。由于认识时常难以统一,所以如果公正的司法裁断,与公众或当事人的接受程度存在距离,往往也会遭到反对。揆诸现实,认为只要司法公正,自然就能树立司法权威,司法裁断自然就能得到服从的观点,既不符合逻辑也不符合实际,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并不能成立。

    既然树立司法权威离不开司法公正,那么就需要对司法是否公正做出明确结论。但是,司法是一项专业性、理论性、知识性以及经验性都极强的社会治理活动,其理论不是任何人都能理解,其实践也不是任何人都能参与,故其结论是否公正也不应该以当事人诉求满足,或公众情感满意为标准,不能由“众意”决定。否则,就会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各执一词互不相让的情况,这种对公正与否的多元化认识有益于思想自由和理论探讨,但却不适合司法实践。司法实践中公正标准不能多元,否则无法确定司法是否公正,也就无法树立司法权威。

    社会需要权威确认司法是否公正,而承担这项任务的当然主体非司法者莫属。因为,宪法规定了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的原则,赋予司法者终局决定权。司法者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干预,依法对司法公正做出判断,以此为基础设定目标、实施行为、出具决定,是独立作出终局决定的逻辑必然。假如司法者无权判定是否公正,不能一锤定音,而是听凭公众按各自理解的标准自由裁量,必然出现当事人对没有满足自己诉求的司法就认为不公的现象。那么。司法定分止争的功能无法实现,自行其是不服从不执行司法裁断的行为,就无法终止。司法者对是否公正作出判断,是长期形成的司法规律、法理常识及法治经验,有利于长治久安,符合公众利益。

    问题再进一步,公正司法虽然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前提和基础,至为重要,但是,对树立司法权威而言,公正司法却仍是“成事不足,败事有余”。即仅做到公正司法,还不足以树立起权威,但是如果没有公正司法,不用叠加其他因素,就一定会败坏司法权威。树立司法权威的任务,司法者不能独自完成,还需要创造和完善必不可少的充分条件。美国学者戴维·奥布莱恩说,最高法院既无军权又无财权,其裁决的执行,只能“依赖于理性的说服力量、制度的威信、其他政治机构的合作,以及舆论的最终认可。”这个认识符合树立司法权威的客观规律。树立司法权威,不能指望司法者孤立无援的单打独斗,而必须全社会共同努力,在制度、组织、观念、舆论以及行为等各方面,营造出法治科学、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才能提供完备的充分条件。

    对可能产生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司法专横的担心和警惕,十分必要和有益,这有利于增强监督意识,提高监督质量,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但是,监督司法权正确行使,是为了保证司法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保障司法公正,应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不能损伤司法的独立性,剥夺司法的终局权,否则,会事与愿违。

    应该明确,国家机关承认司法权威,才能正确行使国家权力,社会公众服从司法权威,就是维护自己权益。人民当家作主,建设人人有尊严地幸福生活的国家,就须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而多措并举,使包括所有国家工作人员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敬畏、遵守法律,尊重、服从司法权威,是题中应有之义。 (作者为全国政协委员 方工)

[责任编辑:刘琳]
相关报道

·努力树立司法权威
·澳洲法律行:司法权威来自司法公正
·司法为民的楷模 ——追记蓟县上仓法庭副庭长石玉波
·人民法院报:坚持不懈地加强司法公信建设
·河南:新郑法官回访彰显司法温情
·明年刑事案件可和解 司法解释防止“花钱买刑”

·明年刑事案件可和解 司法解释防止“花钱买刑”
·坚持能动司法 提高服务水平 ——五年来人民法院服务大局工作综述
·法制日报:新民诉法将助推司法更加公开公正
·安徽亳州检察院会同司法局开展“徒步普法行”活动
·福建:着力公正司法 回应群众关切
·江苏南通法院司法专项救助暖民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