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2013年1月1日,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这是我国“刑事法治”进程中里程碑性的一件大事,是新形势下深化刑事司法改革中迈出的极其重要和关键的一步。
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好的法律制度要靠良性、高效的司法运行机制保障。在欢欣鼓舞的同时,我们更应该理智冷静,脚踏实地地做好本职工作保持职业操守,以实际行动迎接刑事法治的春天。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一是树立宪法意识,强化权利保障优先。必须树立宪法意识,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办案过程中一定要有根弦,这就是不得随意侵犯任何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如何做到这一点?那就是在动用司法权力时,首先要有一个反思和换位:假如我是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我能同意或接受办案机关对自己这样做吗?这虽然是一个笨办法,但如果人人能够做到,还是十分有效的。
所谓“权利保障优先”,首先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必须首先到位,这倒不是不考虑被害人和社会公众的权利,因为此时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更容易受到侵犯,也更迫切需要保护,否则其权益被保护的机会很可能将永久性地丧失。
二是树立效益意识,坚决杜绝功利办案。所谓司法效益是指在司法活动中以最少的司法资源投入取得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最大收益。过去一些地方或个别部门一味地追求办案数量和逮捕人数,机械地认为打击的数量越多社会就越稳定。个别地方还把办案数量同奖金机械地挂钩,根本不顾社会效益和效果。
从办案效益的角度讲,这些做法不仅没有为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稳定作出贡献,反而败坏了办案机关的形象,给社会和谐稳定埋下祸患。
三是树立程序意识,主张程序正义第一。程序正义与实体公正历来是司法理论与实务绕不开的话题。长期以来我们的传统观念一直是重实体轻程序,即“绝不放过一个坏人”。殊不知在这样一个看似公平的标准下,多少假案被制造?多少无辜被冤枉?因此,随着司法程序正义的革命,迄今绝大多数人也都深深懂得了程序正义的真正价值。
这些道理不深奥,每个人都明白,但很多时候还是最终抵不过功利的诱惑和拗不过个案公正的主张。
四是树立公平意识,彻底消除随意执法。公平、公正是司法活动的永恒追求。公平应当是机遇或机会平等以及标准一致。然而执法、司法活动中存在很多不公平:同样的情况,有的立案了而有的就不立案,有的追究了刑事责任而有的就没有追究等。出现这种情况,有规则不完善的问题,但人为因素也不可忽视。不公平办案,不仅使执法办案缺乏了公平、公正和平等的机会,而且在随意性执法中还产生了大量的腐败机会,败坏了办案机关的形象与威信。
五是树立职守意识,强调执法责任终身。案件结果涉及到一个人的自由、前途甚至生命,办案一定要严格遵守职业操守。应当实行案件办理终身负责制,一个案子办下来要经得起终身的检验,敢于对历史负责。假如案子出了问题,不管你现在还办不办案,或是否还在办案机关或从事办案职业,都要对办理过的案件负责到底,而不是大家都负责却谁也不负责。合议庭的讨论记录也完全可以公开或公布,一方面加强监督,另一方面要经得起历史检验。(李晓明 作者系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