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日,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检察院联合当地法院、公安机关共同出台的《关于未成年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纳入量刑情节的暂行规定》正式生效,未成年在押人员羁押期间的表现从此变成“白纸黑字”被记录在案,并纳入其酌定量刑情节供法院在审判时参考。
“此项制度有助于加强对失足未成年人的帮教,促使他们真诚悔罪、认真改造、尽快回归社会。”镇海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杨春梅向记者介绍,根据该规定,首先由看守所以日评、周评、月评等方式,对在押未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期间的表现进行初评,填写评鉴表,并将初评意见送驻所检察室;驻所检察室通过审查材料、谈话了解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后,出具审查意见,一并移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公诉部门在开庭前将上述意见移送至法院;法院根据检察机关出具的意见,对在押未决未成年人酌定量刑。
据介绍,对在押未成年人羁押期间表现的评鉴考核采取等级制,共分表现好、较好、一般、较差、差五档。对羁押期间表现好、较好的未成年人,驻所检察室可建议从轻处罚。(记者屠春技 通讯员李志军 蒋小林 俞红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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