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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立法筑起公民信息保护三重防线

2012-12-31 09:08:53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加重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从信息的搜集、整理以及信息的使用等各个方面,全方位地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

  这个决定筑起了公民信息保护的三重防线。首先,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搜集公民个人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公民的个人信息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用于商业用途。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业务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换句话说,网络服务提供者搜集到的个人信息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不能当作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商业秘密。过去,一些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格式合同或者特殊条款约定,表示有权将公民个人信息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用于商业用途,这实际上是打着服务的幌子,直接或者间接地贩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

  决定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公开其收集使用的规则,如果不公开,或者公开的搜集使用信息规则违反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执法机关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等处罚。这就将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排除在商业秘密之外,可以最大限度地抑制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自己合法搜集公民个人身份信息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牟取商业利益的冲动,从源头上杜绝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商业化使用。

  其次,赋予了公民拒绝提供可以识别自己身份和涉及个人隐私电子信息的权利。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服务、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入网手续的时候,可以依法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要求用户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但如果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这就使得那些通过合法渠道获得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自己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便利条件,向公民发送商业信息。这项规定对于拦截垃圾邮件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商业广告具有非常明显的作用,因为这样做将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第三,赋予了公民保护个人信息的救济权利。公民发现泄露个人身份、散布个人隐私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网络信息,或者受到商业性电子信息侵扰的,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往往都是合法信息,此类信息不涉及到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也不涉及到互联网络用户侵权问题,因此,不适用于我国著作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但是,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公开散布的确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决定明确赋予了公民投诉并且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的权利,这就使得一些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对类似于“人肉搜索”行为严加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第一次明确将“关闭网站、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从事网络服务业务”作为行政处罚的手段,并且将网络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相信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实施,我国互联网络经营环境将会得到一定的改善,公民的电子信息将会得到更加严密的保护。(乔新生)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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